转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辽市住建发[2012]96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住建委(局),建设(开发)、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单位:
现将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2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要求如下,望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备案后的招标控制价,作为施工合同备案的前置条件,在发包人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连同签署同意备案意见的《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申请表》一并报送。
2.发包人在报送招标控制价备案时,首先通过“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系统”在网上申报,网址是www.lnzj.com.cn。网上申报材料经由辽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初步核对并合格后,发包人按文件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附:《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27号)。(略)
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