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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绿色建筑及开展绿色建筑 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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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2-9-11

关于申报绿色建筑及开展绿色建筑      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内建科〔2012260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内政发〔201221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2206号),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现已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为促进我区绿色建筑的快速发展,将开展我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绿色建筑项目申报

(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应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鼓励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二)申报范围。全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均可申报。鼓励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率先申报。

(三)申报条件。

1、建设项目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复文件。

2、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节材与建材循环使用等方面,预期效果明显。

(四)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分别是前期申报、设计阶段申报和评价阶段申报。由申报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五)申报材料                               

1、前期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工程项目概况、拟达到的星级标准、拟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措施,预期达到的目标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设计阶段申报材料用包括绿色建筑设计阶段申报书一式四份;工程项目设计评价报告及规划、设计等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含所有申报材料电子文档一份。

3、评价阶段申报材料应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四份;工程项目评价报告及规划、设计、工程技术总结及相关工程建设材料等一式二份;含所有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一份。

二、绿色建筑项目评价标识管理

(一)前期申报阶段。申报绿色建筑的工程项目首先由申报单位通过项目所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绿标办”,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进行申报,自治区绿标办受理申报后,派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组进行方案评估、技术咨询、项目指导服务。

(二)设计阶段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由申报单位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nmgjsw.gov.cn/)下载设计阶段申报书,通过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三)型式审查。自治区绿标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型式审查。

(四)论证工作。通过型式审查的申报项目,由自治区绿标办组织专家评审组,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设计阶段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出具审查论证意见。

(五)项目公示。项目申报单位按照专家审查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满足评价标准后,由自治区绿标办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六)项目管理和备案。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列入绿色建筑项目库管理,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七)绿色建筑项目施工监管。列入自治区绿色建筑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由自治区绿标办建立项目档案,定期或不定期派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八)评价阶段申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申报单位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nmgjsw.gov.cn/)下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通过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九)能效测评和实地查验。自治区绿标办受理评价标识申报后,委托自治区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出具能效测评报告;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并出具实地查验报告。

(十)绿色建筑项目评价标识。自治区绿标办根据专家评审组的审查论证意见、申报单位的修改完善报告、施工过程中专家组的监督检查意见、能效测评报告和实地查验报告,组织专家评价组进行绿色建筑项目评价,提出评价报告,对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发给“绿色建筑项目评价标识和证书”,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激励政策。

(十一)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由自治区绿标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审核,对认为达到三星级标准的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程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绿色建筑激励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规定,对获得二星、三星级的绿色建筑项目给予奖励,2012年的奖励标准为:按建筑面积计算,二星级绿色建筑45/平方米,三星级绿色建筑80/平方米。今后的奖励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内政发〔201221号)规定,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在“鲁班奖”、“广厦奖”、“华夏奖”、“草原杯”、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等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活动中,实行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上报;在企业资质年检、企业资质升级时给予优先考虑会加分等;对于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100%,取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成配套费减免70%,取得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50%

附件:1.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阶段申报书.doc

2.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doc

 

 

一二年五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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