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建金〔2012〕 300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规范缴存基数的通知
自治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现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规范缴存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自2012年7月1日起,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由现行的8%提高到12%,单位缴存比例仍为12%。
二、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以上年度12月份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为基数。缴存基数核定后,职工因岗位变动、正常升级、普调工资等情况出现工资变更,缴存基数当年不变,统一在下一年度进行调整。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1年12月份职工个人工资总额。
月缴存额计算方法为: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上年度12月份工
资总额×12%
单位补贴部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上年度12月
份工资总额×12%
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
额构成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构成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独生子女费、妇女卫生费等非劳动性报酬的津贴补贴及改革性补贴、特殊岗位津
贴和奖励性补贴等其他津贴补贴。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核定和计算每一名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二)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要持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单位工资表(单)先到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确认手续,否则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的拨付手续。
(三)自治区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