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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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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3-1-5

关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12]35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提升我省建筑市场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工作顺利实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6号),现就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阶段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
  201341日起,各设区市城区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且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
  20144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
  二、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的分包条款中,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服务业务作为分包内容之一,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分包事项中明确。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的拟分包情况表中明确拟选用的建机一体化企业。
  三、对于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选定的建机一体化企业。
  四、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发现违反第二条规定的,应责令招标人改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将是否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内容,对未按规定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应责令改正。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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