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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桂建标[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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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3-1-31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桂建标[2013]3)

桂建标[2013]3

 

    为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现对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一)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

    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48/工日、二类工57/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57/工日、二类工66/工日。

    (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8/工日、二类工57/工日、三类工66/工日。

    (三)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57/工日、二类工66/工日。

    (四)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8/工日、二类工57/工日、三类工66/工日。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50/工日。

    二、计算规定

    (一)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各专业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二)各专业管理费费率按桂建标〔201121号文执行。

    (三)其他规定及计价程序按各专业费用定额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311日起执行。20131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或未明确是否可调整的工程,20131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规定调整;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可调整的工程,合同双方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宜参照本规定进行调整;201311日前,已办妥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本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由我厅负责管理,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向我厅反馈,具体的业务解释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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