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天棚工程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天棚抹灰、天棚吊顶、采光天棚工程、天棚其他装饰4节共122个子目。
(二)天棚抹灰内预制板粉刷石膏面层定额子目中已包括板底勾缝,不得另行计算。
(三)天棚吊顶按龙骨与面层分别编制,执行相应定额子目,格栅吊顶、吊筒吊顶、悬挂吊顶天棚定额子目中已包括了龙骨与面层,不得重复计算。
(四)天棚吊顶定额子目中不包括高低错台、灯槽、藻井等,发生时另行计算,面层执行天棚面层(含重叠部分)相应子目,龙骨按跌级高度,执行错台附加龙骨定额子目。
(五)定额中吊顶木龙骨定额子目中已包含防火涂料,不得另行计算。
(六)定额中吊顶龙骨的吊杆长度是按≤0.8m综合编制,设计>0.8m时,其超过部分按吊杆材质分别执行每增加0.1m定额子目,不足0.1m的按0.1m计算。
(七)天棚吊顶面层材料与定额不符时,可以换算。
(八)天棚面层定额子目是按单层面板和衬板编制的,设计要求为多层板时,面层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相应层数。
(九)格栅吊顶项目中金属格栅吸声板吊顶定额子目是按三角形和六角形分别编制的,其中吸声体支架中距为0.7m,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进行调整。
(十)采光天棚按中庭、门斗、悬挑雨篷分别编制,定额中不包括金属骨架,金属骨架执行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十一)灯带按附加龙骨和面层分别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十二)风口的定额子目中已包括开孑L及附加龙骨,不包括风口面板。
(十三)檐口、雨篷、阳台等底板装饰执行天棚抹灰、吊顶的相应定额子目。
(十四)本章不包括天棚的保温、装饰线、腻子、涂料、油漆等装饰作法,发生时另执行其他章节相应定额子目。
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天棚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间壁墙、垛、柱、附墙烟囱、检查口和管道所占的面积,带梁天棚的梁两侧抹灰面积并入天棚面积内,板式楼梯底面抹灰按斜面积计算,锯齿形楼梯底板抹灰按展开面积计算。
(二)天棚吊顶
1.吊顶天棚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天棚面中的灯槽及跌级、锯齿形、吊挂式、凿井式天棚面积不展开计算。不扣除间壁墙、检查口、附墙烟囱、柱垛和管道所占面积。扣除单个>0.3m2的
孔洞、独立柱及与天棚相连的窗帘盒所占的面积。
2.天棚中格栅吊顶、吊筒吊顶、悬挂(藤条、软织物)吊顶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拱形吊顶和穹顶吊顶的龙骨按拱顶和穹顶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吊顶面层按图示展开面积计算。
4.超长吊杆按其超过高度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采光天棚按框外围展开面积计算。
(四)天棚其他装饰
1.灯带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框外围面积计算。灯带附加龙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2.高低错台(灯槽、藻井)附加龙骨按图示跌级长度计算,面层另按跌级的立面图示展开面积计算。
3.风口、检查口等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4.雨篷底吊顶的铝骨架、铝条天棚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四章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附表一: 木门系数换算表
木门种类 | 单层木门(窗) | 木百页门 | 厂库房大门 | 单层全玻门 | 双层(一玻一纱)木门 | 双层(单裁口)木门 |
系数 | 1.00 | 1.25 | 1.1 | 0.83 | 1.36 | 2.00 |
附表二: 木窗系数换算表
木窗种类 | 木百叶窗 | 双层(一玻一纱)木窗 | 双层框扇(单裁口)木窗 | 双层框(二玻一纱)木窗 | 单层组合窗 | 双层组合窗 | 观察窗 |
系数 | 1.50 | 1.36 | 2.00 | 2.60 | O.83 | 1.13 | 1.23 |
附表三: 钢门窗系数换算表
门窗种类 | 层钢门窗 | 一玻一纱钢门窗 | 百页钢门窗 | 满钢板钢门 | 折叠钢门 (卷帘门) | 射线防护门 |
系数 | 1. 000 | 1. 480 | 2. 737 | 1. 633 | 2.299 | 2.959 |
附表四: 镀锌铁皮零件单位面积换算表
名称
单位
檐沟
天沟
斜沟
烟泛水
白铁滴水
天窗窗台泛水
天窗侧面泛水
白铁滴水沿头
下水口
水斗
透气管泛水
漏斗
M
个
镀锌铁皮排水
m2
0.3
1.3
0.9
0.8
0.11
O.50
0.7
O.24
0.45
0.4
O.22
0.16
附表五:金属构件单位面积换算表
序 号 | 项 目 | 单位面积(m2/t) | |
螺栓球节点 | 17.19 | ||
1 | 钢网架 | 焊接球(板)节点 | 15.24 |
门式刚架 | 35.56 | ||
2 | 钢屋架 | 轻钢屋架 | 52.85 |
3 | 钢托架 | 37.15 | |
4 | 钢桁架 | 26.2 | |
5 | 相贯节点钢管桁架 | 15.48 | |
6 | 实腹式钢柱(H型) | 12.12 | |
7 | 空腹式钢柱 | 箱型 | 4.3 |
格构式 | 16.25 | ||
8 | 钢管柱 | 4.85 | |
9 | 实腹钢梁(H型) | 16.1 | |
箱型 | 4.61 | ||
10 | 空腹式钢梁 | 格构式 | 16.25 |
11 | 钢吊车梁 | 17.16 | |
12 | 水平钢支撑 | 37.4 | |
13 | 竖向钢支撑 | 16.04 | |
14 | 刚拉条 | 44.34 | |
序 号 | 项 目 | 单位面积(m2/t) | |
热轧H型 | 49.33 | ||
15 | 钢檩条 | 高频焊接口型 | 26.3 |
冷弯CZ型 | 74.43 | ||
16 | 钢天窗架 | 52.28 | |
17 | 钢挡风架 | 48.26 | |
热轧H型 | 35.84 | ||
18 | 钢墙架 | 高频焊接口型 | 26.3 |
冷弯CZ型 | 74.43 | ||
19 | 钢平台 | 45.03 | |
20 | 钢走道 | 43.05 | |
21 | 钢梯 | 37.77 | |
22 | 钢护栏 | 54.07 |
(四)金属结构喷(刷)防火涂料定额子目中不包括刷防锈漆。
(五)木材面油漆按以下系数进行换算。
1.定额中木扶手以不带托板为准进行编制,带托板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2.6。
2.木间壁、木隔断油漆按木护墙、木墙裙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2。
3.定额中抹灰线条油漆以线条展开宽度≤lOOmm为准进行编制,展开宽度≤200mm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8;展开宽度>200mm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2.6。
4.柱面涂料按墙面涂料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1。
(六)满刮腻子定额子目仅适用于涂料、裱糊面层。
(七)木材面刷涂料执行第六节喷(刷)涂料的相应定额子目。
(八)涂料墙面中的抗碱封闭底漆、底层抗裂腻子复合耐碱玻纤布、底漆刮涂光面腻子、涂刷油性封闭底漆、喷涂浮雕中层骨料套用本章第五节抹灰面油漆相应定额子目。
(九)内墙裱糊面层中的分格带衬裱糊子目,适用于方格和条格裱糊,包括装饰分格条和胶合板底衬。
(十)整体裱糊锦缎定额子目中不包括涂刷防潮底漆。
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门窗按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无洞口尺寸时,按设计图示框(扇)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
(二)木材面油漆、涂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三)零星木材面按设计图示油漆部分的展开面积计算。
(四)天沟、檐沟、泛水、金属缝盖板按图示展开面积计算;暖气罩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五)抹灰面油漆、刮腻子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六)木扶手及其他板条、线条油漆,抹灰线条油漆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七)金属结构各种构件的油漆、涂料均按设计结构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八)木材面、混凝土面涂刷防火涂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九)木基层涂刷防火漆按按涂刷部位的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木基层其他油漆按设计图示展开面积计算。
(十)木栅栏、木栏杆、木间壁、木隔断、玻璃间壁露明墙筋油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单面外围面积计算。
(十一)裱糊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十二)墙面软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十三)木地板油漆及烫蜡设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空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并入相应的工程量内。
(十四)木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五章,其它装饰工程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柜类、货架,装饰线,扶手、栏杆、栏板装饰,暖气罩,浴厕配件,旗杆,招牌、灯箱,美术字8节共304个子目。
(二)柜类、货架是按华北标08BJ4--2进行编制的,定额中未包括面板拼花及饰面板上镶贴其他材料的花饰、造型等艺术品。设计要求涂刷油漆、防火涂料时,执行第十四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中相应定额子目。
(三)装饰线条适用于内外墙面、柱面、柜橱、天棚及设计有装饰线条的部位。
(四)装饰线按不同材质及形式分为板条、平线、角线、角花、槽线、欧式装饰线等多种装饰线(板)。
其中:
1.板条:指板的正面与背面均为平面而无造型者。
2.平线:指其背面为平面,正面为各种造型的线条。
3.角线:指线条背面为三角形,正面有造型的阴、阳角装饰线条。
4.角花:指呈直角三角形的工艺造型装饰件。
5.槽线:指用于嵌缝的U型线条。
6.欧式装饰线:指具有欧式风格的各种装饰线。
(五)空调和挑板周围栏杆(板),执行通廊栏杆(板)的相应定额子目。
(六)楼梯铁栏杆执行铁栏杆制安定额子目。
(七)暖气罩台面和窗台为一体时,应分别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八)本章中所标尺寸均为高×长×宽(其中高度包括支架高度,单位以mm为计量单位)。
(九)浴厕配件中已包括配套的五金安装。
(十)平面招牌是指安装在门前墙面的平面体,箱体招牌、竖式标箱是指固定在墙面的六面体。
(十一)各类灯箱、吸塑字等光源执行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柜类、货架
1.柜台、存包柜、鞋架、酒吧台、收银台、试衣间、货架、服务台等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附墙酒柜、衣柜、书柜、厨房壁柜、木壁柜、厨房低柜、厨房吊柜、矮柜、吧台背柜、酒吧吊柜、展台、书架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二)装饰线
1.装饰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2.角花、圆圈线条、拼花图案、灯盘、灯圈等按数量计算;镜框线、柜橱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3.欧式装饰线中的外挂檐口板、腰线板按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山花浮雕、拱型雕刻分规格按数量计算。
(三)扶手、栏杆、栏板装饰
1.栏杆(板)按扶手中心线水平投影长度乘以栏杆(板)高度以面积计算。栏杆(板)高度从结构上表面算至扶手底面。
2.旋转楼梯栏杆按图示扶手中心线长度乘以栏杆高度以面积计算。
3.无障碍设施栏杆,按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4.扶手(包括弯头)按扶手中心线水平投影长度计算。
5.旋转楼梯扶手按设计图示以扶手中心线长度计算。
(四)暖气罩
1.暖气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垂直投影面积(不展开)计算。
2.暖气罩台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五)浴厕配件
1.洗漱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面外接矩形面积计算。不扣除孔洞、挖弯、削角所占面积,挡板、吊沿板面积并入台面面积内。
2.晾衣架、帘子杆、浴缸拉手、卫生间扶手、毛巾杆、毛巾环、卫生纸盒、肥皂盒、镜箱安装等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3.镜面玻璃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边框外围面积计算。
(六)旗杆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七)招牌、灯箱
1.平面招牌(基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正立面边框外围面积计算。复杂形的凸凹造型部分不增加面积。
2.箱式招牌和竖式标箱的基层按其外围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3.招牌、灯箱的面层按设计图示展开面积计算。
(八)美术字
美术字、房间名牌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第十六章 工程水电费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住宅建筑工程,公共建筑工程2节共16个子目。
(二)单独地下工程执行檐高25m以下相应定额子目。
(三)单项工程中使用功能、结构类型不同时按各自建筑面积分别计算。
(四)住宅、宿舍、公寓、别墅执行住宅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按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七章 措施项目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节包括:综合脚手架,室内装修脚手架,其他脚手架3小节共4 3个子目。
(二)综合脚手架包括结构(含砌体)和外装修施工期的脚手架,不包括设备安装专用脚手架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防护架和防护网。
(三)单层建筑脚手架,檐高>6m时,超过部分执行檐高6m以上每增1m定额子目,不足1m时按1m计算。单层建筑内带有部分楼层时,其面积并入主体建筑面积内,执行单层建筑脚手架的定额子目。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局部层高>6m时,按其局部结构水平投影面积执行每增1m定额子目。
(四)有地下室的建筑脚手架分别按±0.00以下、±0.00以上执行相应定额子目;无地下室的建筑脚手架仅执行±0.00以上定额子目。单独地下室工程执行±0.00以下定额子目。
(五)室内装修脚手架,层高>3.6 m时,执行层高4.5m以内的内墙装修、吊顶装修、天棚装修脚手架定额子目;>4.5m时,超过部分执行4.5m以上每增1m的相应定额子目,不足1m时按1m计算。
(六)室内装修工程计取天棚装修脚手架后,不再计取内墙装修脚手架。
(七)独立柱装修脚手架,层高>3.6m时,执行内墙装修脚手架相应定额子目。
(八)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项目按其他脚手架的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九)外墙装修脚手架为整体更新改造项目使用,新建工程的外墙装修脚手架已包括在综合脚手架内,不得重复计算。
(十)围墙不分高度,执行围墙脚手架定额子目。
(十一)各项脚手架均不包括脚手架底座(垫木)以下的基础加固工作,费用另行计算。
二、各项费用包括内容
(一)脚手架费用综合了施工现场为满足施工需要而搭设的各种脚手架的费用。包括脚手架与附件(扣件、卡销等)的租赁(或周转、摊销)、搭设、维护、拆除与场内外运输,脚手板、挡脚板、水平安全网的搭设与拆除以及其他辅助材料等费用。
(二)搭拆费综合了脚手架的搭设、拆除、上下翻板子、挂安全网等全部工作内容的费用。
(三)租赁费综合了脚手架周转材料每100m2每日的租赁费及正常施工期间的维护、调整用工等费用。
(四)摊销材料费包括脚手板、挡脚板、垫木、钢丝绳、预埋锚固钢筋、铁丝等应摊销材料的材料费。
(五)租赁材料费包括架子管、扣件、底座等周转材料的租赁费。
三、使用工期的计算规定
(一)脚手架的使用工期原则上应根据合同工期及施工方案进行计算确定,即按施工方案中具体分项工程的脚手架开始搭设至全部拆除期间所对应的结构工程、装修工程施工工期计算。
(二)综合脚手架的使用工期,在合同工期尚未确定前,可参照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的单项工程定额工期乘以折算系数执行。在合同工期确定后,依据合同工期中单项工程的相应施工工期计算确定。
(三)折算系数:
1.±0.00以下有地下室工程按定额工期的0.5~0.8执行(扣减土石方、地基基础、室内装修等工程施工所占工期);该定额工期不计算坑底打基础桩、顶面覆土等单独增加的工期。
2.±0.00以上工程按±0.00以上工程定额结构工期的0.65~0.95执行。
3.会议楼、影剧院、体育场馆、全钢结构的公共建筑的定额结构工期不包括外装修工期,应另增加外装 修的工期。
(四)单项工程的±0.00以上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结构类型组成,或层数不同:
1.无变形缝时,脚手架按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大的结构类型或层数为准,工程量按单项工程的全部面积及与其相应的使用工期计算。
2.有变形缝时,脚手架工程量按不同结构类型、层数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和使用工期。
(五)单项工程±0.00以上由多个不同独立部分组成:
1.无联体项目时,应分别按不同独立部分的结构类型、层数分别计算。
2.有联体项目时,联体部分的脚手架按整体计算建筑面积和使用工期;联体以上独立部分按结构类型、层数分别单独计算建筑面积和相应的使用工期。
(六)室内装修脚手架的使用工期根据合同工期和施工方案确定。
(七)外墙装修脚手架的使用工期,在合同工期尚未确定前,可参照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的单项工程定额工期执行。在合同工期确定后,依据合同工期中单项工程的相应施工工期计算确定。
四、工程量计算规则
脚手架费用包括搭拆费和租赁费;按搭拆与租赁分开列项的脚手架定额子目,应分别计算搭拆和租赁工程量。
(一)综合脚手架的搭拆按建筑面积以100m2计算。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架空层,设备管道层、人防通道等部分,按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人相应主体工程量中。
(二)内墙装修脚手架的搭拆按内墙装修部位的垂直投影面积以100m2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所占面积。
(三)吊顶装修脚手架的搭拆按吊顶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以100m2计算。
(四)天棚装修脚手架的搭拆按天棚净空的水平投影面积以100m2计算,不扣除柱、垛、≤0.3m2洞口所占面积。
(五)外墙装修脚手架的搭拆按搭设部位外墙的垂直投影面积以100m2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所占面积。
(六)脚手架的租赁按相应的脚手架搭拆工程量乘以使用工期以100m2天计算。
(七)电动吊篮按搭设部位外墙的垂直投影面积以100m2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所占的面积。
(八)独立柱装修脚手架按柱周长增加3.6m乘以装修部位的柱高以100m2计算。
(九)围墙脚手架按砌体部分设计图示长度以lOm计算。
(十)双排脚手架按搭设部位的围护结构外围垂直投影面积以100m2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所占的面积。
(十一)满堂脚手架按搭设部位的结构水平投影面积以100m2计算。
附录(二)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建筑工程
1.单层建筑:适用于单层工业厂房;锅炉房;其它各类使用功能的单层建筑;如车棚、货棚、站台等。
2.住宅建筑:适用于各类住宅、宿舍、公寓、别墅。
3.公共建筑:不属于单层建筑和住宅建筑的其它各类用途的公共建筑。
(二)钢结构工程:适用于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除第七节金属制品外)。
(三)独立土石方工程:适用于竖向土石方工程。
(四)施工降水工程:适用于第十七章措施项目中的施工排水、降水工程。
(五)边坡支护及桩基础工程:适用于第二章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第三章桩基工程。
一、有关规定
(一)多跨联合厂房应以最大跨度为依据确定取费标准。单层厂房中分隔出的多层生活间、附属用房等,均按单层厂房的相应取费标准执行。
(二)多层厂房或库房应按檐高执行公共建筑的相应取费标准。
(三)单项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为依据确定取费标准。
(四)一个单项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即建筑面积比重大的确定取费标准。
(五)独立地下车库按公共建筑25m以下的取费标准执行;停车楼按公共建筑相应檐高的取费标准执行。
(六)借用其他专业工程定额子目的,仍执行本专业工程的取费标准。
(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各项取费标准见附表。
(八)企业管理费构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