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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渝建发〔20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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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3-6-21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渝建发〔2013〕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工人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及建筑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现行2006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2006概算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均应按本通知调整定额人工单价(基价)。

二、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按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乘以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数进行计算。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数见下表:

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数表

三、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每工日劳动生产时间为8小时。

四、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的依据。

五、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与原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之差部分按价差处理,不作为计取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的基数。

六、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与建筑市场人工单价不同时,其价差可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合同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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