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工程物资管理难题,随时掌握在外项目的物资供货,消耗情况,成本数据分析.点我了解详情或致电13911621362中国建筑工程资料网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4小时服务电话:010-51299114 51665651 13501215554
全国销售代理服务免费电话:400-163-8866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工程预算网 >> 建筑定额 >> 吉林 >> 标准规范 >> 正文
关于调整现行计价定额规费及费率的通知
分享到:
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3-9-25

  吉建造〔2013〕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和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属于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规费中的其他规费。现就此三项费用计取规定如下:

  一、执行《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0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0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09)、《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09)、《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0)的工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的0.82%计取;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8‰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二、执行《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的工程, 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4‰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三、未办理《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的施工企业不执行本文件的规定。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29日

分享到:
责任编辑:yusuancom
相关软件下载
获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