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地区2013年7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通知
新建总造字[2013] 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兵团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及有关单位:
为做好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乌鲁木齐地区建筑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我站编制了《乌鲁木齐地区2013年7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目前建筑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执行现行建筑、装饰、安装计价定额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费单价上限调整内容按新建总造字【2012】2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机械费的调整按新建总造字【2011】0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价格信息
(一)人工费单价的调整
定额内市场人工费单价的调整按现行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二)材料价格的调整
1、材料价格可参照本文“附件”中所列价格信息与定额内供应价进行调整,未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应参照甲、乙双方认定发票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进行找差,以上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2、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主材按照本文“附件”所列价格信息组成预算价与相应定额内材料预算价找差,未列入“附件”的材料,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组成预算价与定额内预算价进行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若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认可,其价格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可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约定。
(三)定额内机械费调整
1、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7年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中以百分比计算的机械费为基数上调17.16%,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9年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5.59%,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四、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区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五、勘误
本通知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