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加工后的砖件、石制品、木构件场外运输
一、工作内容
加工后的砖件、石制品、木构件场外运输定额均包括运输费、装卸车费和包装材料费。
二、有关规定及说明
本章定额适用于需要在场外进行加工制作后运至现场砌筑,安装时所发生的运输,凡在施工现场加工制作者不得执行本章定额。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1.砖件运输的工程量按相应工程项目中需加工材料的定额耗用量计算。
2.石制品及木构件运输工程量按第四章“石作工程”和第五章“木构架及木基层”的相应工程量计算。
第十四章 工程水电费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工程水电费共3个子目。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仿古建筑的工程水电费,按单位工程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二)月台的工程水电费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高度以立方米计算。
(三)围墙的工程水电费按图示长度以米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