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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运输工程---湖北省2003建筑工程定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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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4-9-5

  说明

  一、凡工业与民用建(筑)筑物所需垂直运输,均按本定额执行。

  二、建筑物垂直运输以建筑物的檐高及层数两个指标划分定额子目。凡檐高达到上一级而层数未达到时,以檐高为准;如层数达到上一级而檐高未达到时,以层 数为准。层数指室外地面以上自然层(含2.2m设备管道层)。

  三、建筑物檐高系指建筑物自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滴水标高。无组织排水的滴水标高为屋面板顶,有组织排水的滴水标高为天沟板底。地下室和屋顶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塔楼、望台等,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高度、层数。

  四、建(构)筑物垂直运输定额中的塔式起重机,应另计算场外运输费。

  五、建筑物垂直运输1~6层(檐高20m以内)、7~8层(檐高20~28m)卷扬机施工和塔式起重机施工两种、9层及其以上(檐高28m以上)时,均按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和室外施工电梯施工。

  六、7-8层(檐高20~28m)垂直运输及增加费指6层以上(檐高20m以上)人工工日、脚手架、机械等增加费。

  七、9层及其以上(檐高28m以上)的高层建筑垂直运输及增加费指除含7层及以上(檐高20m以上)垂直运输费和超高人工工日、脚手架、机械等增加费外,还包括1~6层(20m檐高内)的看不起运输费。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构)筑垂直运输工程量的一般规则:

  1、建筑物按建筑面积计算。包括计算建筑面积范围和层高2.2m设备管道层等面积。

  2、烟囱、水塔、筒仓等构筑物以“座”计算。

  二、建筑物垂直运输(1-6层):

  凡建筑物层数在6层及其以下或檐高在20m以下时,按6层及其以下建筑面积计算。包括地下室和屋顶楼梯间等建筑面积。

  三、高层建筑垂直运输及增加费:

  1、凡建筑物在6层以上或檐高超过20m以上者,均可计取垂直运输及增加费,檐高超过20m以上时,以建筑物檐高与20m之差,除以3.3m为层数(除本条第(5)、(6)款外,余数不计),累计建筑面积计算。

  2、当上层建筑面积小于下层建筑面积的50%时,应垂直分割为两部分计算。层数(或檐高)高的范围与层数(或檐高)低的范围分别按本条(1)款规则计算。

  3、当建筑物在6层(或檐高在20m)以上每层建筑面积不同,又不符合垂直分割计算条件,则按本条款(1)款规定计算层数,乘以建筑物檐高20m以上实际层数建筑面积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工程量。

  4、当建筑物檐高在20m以下,层数在6层以上时,以6层以上建筑面积套和7-8层子目,6层及其以下建筑面积套1-6层子目。

  5、当建筑物檐高超过20m,但未达到23.3m,则无论层数多少,均以最高一层建筑面积套用7-8层子目。余下建筑面积套用1-6层子目。

  6、当建筑物檐高在28m以上,但未超过29.9m时,按3个折算超高层计算建筑面积,套用9-12层子目,余下建筑面积不计算。

  四、凡套用了7-8层子目者,余下建筑面积还应套用1-6层子目。

  五、地下室及垂直分割后的高层范围外的1-6层(20m以内)裙房面积,套用1-6层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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