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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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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6-5-5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

 

一、 适用范围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装饰、修缮、抗震加固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养护工程(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等现行计价依据及配套费用定额,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实施时间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计价规则及调整办法

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费用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基价调整

1.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按营改增前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营改增后材料费=营改增前材料费×材料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材料综合扣税系数=[1/(1+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

3.机械费:营改增后机械费=营改增前机械费×机械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机械综合扣税系数=[1/(1+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 

“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是通过不同类型典型工程,经测算后综合取定的材料(机械)综合税率。

材料(机械)综合扣税系数见附件。

(二)费用项目调整

1.以费率形式计取的各费用项目,均按增值税税制要求重新测算了营改增后的新费率。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费用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已综合考虑在相应费率中。

2.规费除因营改增因素的调整外,由于政策变化所需的调整,一并考虑在规费新费率中,不再单独发文调整。

3.夜间施工增加费、材料及产品检测费、冬季施工增加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基价调整中的相应综合扣税系数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调整后各项费率见附件。

(三)安装工程中通用脚手架搭拆费、安装起重机增加脚手架搭拆费用、起重机轨道安装用脚手架搭拆费、金属桅杆及人字架等一般起重机具摊销费、采暖空调水系统调试费、质量监造检验费等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基价调整中的相应综合扣税系数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四)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中垂直运输费及其他直接费等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基价调整中的相应综合扣税系数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五)除另有规定外,本实施方案未提及调整的项目,仍按现行定额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调整后增值税下企业管理费除原组成内容外,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调整后增值税下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本次调整只适用于执行内蒙古自治区2009届计价依据(包括2013年编制的房屋修缮定额、2014年编制的园林养护定额和2010年编制的抗震加固及市政维修养护定额)的工程项目

(四)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的“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后费用计算程序见附件。

(五)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执行。

(六)营改增后,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的“价税分离”计价规则执行。

(七)营改增后,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税前工程造价,如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包括拟征增值税,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时不再计取税金。

(八)营改增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则执行。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3%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附加税费=应纳税额×税(费)率

附加税费税(费)率分别为:市区12%,县(镇)10%;农村6%。

(九)总承包工程合同下的专业分包工程计价,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十)劳务分包工程企业管理费按分包工程量的定额人工费12%计取,其他标准按现行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五、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其他(辅材)调整系数仍按含税价格及原测算方法发布。材料价差调整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材料综合扣税系数”统一扣除;机械台班组成中的燃料动力费价差调整,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机械综合扣税系数”统一扣除,归类在机械费调整中。

六、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七、在实施过程中,遇有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现行计价依据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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