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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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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6-5-6

 宁夏回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宁建(科)发〔201616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需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按照“价税分离”原则组织测算,制定我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2013宁夏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维修工程计价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宁夏工程造价》)的建设工程,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调整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651日起执行。201651日以后发布招标公告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201651日之前发布招标公告的建设工程,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价款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201651日以后属于计价依据调整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竣工结算等编制应执行本实施意见,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调整内容
(一)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之和组成,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材料预算价格,包括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及采购保管费,其中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三)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其他费用,其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四)企业管理费及措施项目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在原费用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附加税。
(五)税金是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
(六)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
(七)总承包工程合同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专业承包工程合同下的材料(设备)按照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四、有关说明
(一)计价定额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和调整方法的要求,对计价定额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测算,重新生成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定额基价。材料单价调整方法详见附件一。
(二)在重新生成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定额基价基础上,测算调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费率,使各项费用营改增前后基本一致。建设工程取费费率详见附件二。
(三)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实施意见规定外,均与宁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内容一致。本实施意见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算程序等。
(四)本实施意见中的计价依据调整规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招标文件应明确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包含甲供材料。甲供材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采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编制,投标方自主选择投标报价计税方式,招标方不得指定。
(六)营改增后《2013宁夏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维修工程计价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的定额基价(估价表)不再统一生成发布。工程计价时由各工程造价软件公司和定额使用者,按照《2013宁夏工料机标准数据库(增值税电子版)》,生成工程计价所需的营改增后定额基价,并执行本实施意见附件一、二的规定。
(七)各工程计价软件公司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提供的《2013宁夏工料机标准数据库(增值税电子版)》与工程计价软件准确对接,并及时无偿提供给用户使用,保证工料机数据库等计价依据调整和成果文件的正确性与完整性。
(八)营改增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发布含进项税和不含进项税两种材料预算价格,不含进项税材料预算价格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含进项税材料预算价格适用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和营改增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
(九)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附件一《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方法调查测算本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经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后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经审核后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发布。
(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大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特别是对工程计价软件企业执行计价依据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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