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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市[2004]197号]关于印发《保定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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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9-13

 

保定市建设局文件


市建市[2004]197号
 


关于印发《保定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高开区、市区各建设、开发单位,各建筑施工企业,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维护发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保定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保定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  计价管理
抄 报:省建设厅  人在城建委  市政府城建处
抄 送:局属各站办
保定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4年11月11日印


保定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维护发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我小有关法律法规和计价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作,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  单项工程投资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必须执行“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二)政府专项建设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和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投资的工程项目;
(四)国家履行债券所筹集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五)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提保所筹集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六)国家政策性贷款投资的工程项目;
(七)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第六条  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投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等计价行为均应按《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计价规范》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制定了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该规则是在规定的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下,用来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计算规则;是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地必须遵循的规则。该规则计算对象主要是工程实物,不考虑施工方法对工程量的影响。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附录必须能反映出清单中“综合实体”项目所饮食的工程范围、项目特征、满足投标报价编制的计算要求。
(四)措施项目清单要根据拟建工程实际情况和正常施工组织设计,按《计价规范》中的措施项目选项,并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中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的项目进行补项。其它项目清单,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要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在清单中列出项目。其中:招标人总分必须由发包人或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清单中列出具体金额。投标人总分由投标人根据清单项目自行填报。其他项目清单未列出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五)投标人要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企业定额,或在河北省计价依据及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筑材料指导价的基础上自主报价,报价时要将风险费用考虑在综合单价中。
(六)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填写。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招标人提供,是反映工程拟建情况、拟建数量,供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
(二)工程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三)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编制清单时,要严格《计价规范》规定的统一基础上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不得自行理性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于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由编制人提出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补充,并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四)工程量清单编制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根据《计价规范》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编码,一至九位要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以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要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2.项目名称必须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以C、附录D、附录E的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没有的项目,编制人提出后由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并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必须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以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工程量数量要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以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五)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完成招标人提出的暂仨工程是珠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零星工作项目表要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的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结合市场填报。
(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工程内容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设计图纸不同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未作说明的视为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程内容。
    第九条  招标工程标底
设有标底的招标工程,标底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标底编制必须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施工组织设计和招标文件及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和市场价格等进行编制。
    第十条  综合单价的计算
(一)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尽可能简化并统一各专业工程综合单价的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费用+利润+风险金
费用=各专业项目的计算基数×费率
利润=各专业项目的计算基数×利润率
(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投标工程,在企业定额不完善的情况下,投标报价时可参照河北省计价依据的规定,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计算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的工程量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监理单位认可的签证、清单计价规范计算。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包括措施费项目金额),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定后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作为结算依据。
(二)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减,数量变化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数量变化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其增加总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总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包括措施费项目金额),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三)合同中如没有约定工程数量变化同谋范围的,按正负5%计算。
(四)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人工单价,主要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上涨或下降幅度,约定幅度之内的综合单价不变,超出约定幅度的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保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造价分站负责本县(市)区域内的工程计价管理工作。
(二)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工程,必须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依据《计价规范》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投标人可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双方仍有异议的,由造价管理机构协调、认定。
(三)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均应为建安工程总造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建设工程肢解分包、也不得将工程中的成品、半成品材料以及其他费用分离出去。
(四)凡由不可预见的市场行情突变造成的甲乙双方在该工程上的损失,均应在风险金及施工合同中约定,否则由双方各处承担,一律不允许调整。
    第十三条  凡本办法第五条报列项目,工程结算必须报市造价管理机构,结算备案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正式文本副本及复印件;
(二)完整的竣工结算;
(三)中标通知书及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招标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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