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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修缮定额费用问题的定额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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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9-13

 

关于修缮定额费用问题的定额解释

 

一、房屋修缮工程取费问题

2004年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没有制定房屋修缮工程的取费费率。房屋修缮工程综合取费应该按照定额总说明规定执行。

总说明中,综合费率包括的内容,是除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但措施项目费中只包括费用计算规则内按费率形式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雨施费、已完未完工程保护费和环境保护费。专业项目措施费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符合规定的应该按照计算规则另行计算。综合费率中包括的社会保障费为不含税工程造价的1%,是按不向有关部门缴纳、参与社会调节考虑的。施工单位应按现行规定为职工办理各项保障手续。

二、劳保费调节费费率问题

2004年内蒙古费用计算规则中,由于排版问题,容易使应用人员对劳调费费率理解产生错误。

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社会保障费费率为3.5%。社会保障费包括三项内容,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两项费用,是由劳调费管理部门收取并向施工企业进行调节的费用,其费率为2.83%,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0.67%,由施工企业收取,用于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

 

                             内蒙古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定额科

                                 200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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