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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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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0-14

整合肥地工程定人工的通知

合肥地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定函〔2007897号)和《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造计〔200733号)文件精神,现对合肥地区定额人工费调整做如下规定:

一、调整范围:

合肥地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区化及仿古筑等工程按现行的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建要求进行定额人工费调整。

计价依据

结算系数

调整内容

合肥市市区

三县

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价目表合肥地区综合价格》(第二版)

工程类别 差额调整系数

工日数量×10.59

工日数量×9.00

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合肥地区综合价格(第二版)

合建办[200199

工日数量×12.90

工日数量×11.31

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定额安徽省估价表》

合建管[200092

工日数量×10.59

工日数量×9.00

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定额安徽省估价表》

合建管[200096

工日数量×10.59

工日数量×9.00

199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

配套综合费用

工日数量×22.04

工日数量×17.36

2000年《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 工程估价表》

配套费用定额

工日数量×12.39

工日数量×7.71

 二、调整内容:

1、以定额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市区41.73/工日、三县37.05/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装饰

装修工程人工工日单价调整为: 市区44.04/工日、三县39.36/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具体调整按下表进行:

(1) 以上定额人工费调整只计取税金。

2以工程量清单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不分市区与三县)

(1)、发包方在编制工程拦标标底时,其消耗量定额人工费单价由31/工日调整为 39/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计取管理费、利润、组织措施费、规费(不可竞争费),只计取税金。

 (2)、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的最低支付标准,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39/工日。

调整时间和调整方式:

1、调整的定额人工费,自200811起执行。

2200811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按以下规定办理:

⑴、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日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⑵、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日单价执行本文件第二条。

⑶、以工程量清单为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其投标报价中人工工日单价低于39/工日,可进行调整,但调整的人工工日单价不得超过8/工日且增加的工日单价不得超过39/工日。

3、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列入工程造价,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

                  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报:市建委、省建设厅造价管理总站、市建筑事务管理处

 抄送:肥东县建管局、肥西县建管局、长丰县建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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