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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8)桥涵工程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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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1-28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D市政工程计价定额)》D.3《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桩基、现浇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砌筑、挡墙、护坡、立交箱涵、钢结构、装饰、其他、措施项目等工程。
二、本计价定额适用范围:
1.单跨100m以内的城镇桥梁工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套用《市政管网工程》,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费乘以系数1.25)。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计价定额的编制依据:
1.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2.《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
3.《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
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5.《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6.《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四、本计价定额有关说明:
1.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属现场预制。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
2.本定额混凝土部分均按现场拌制考虑。如需采用商品混凝土时,按商品混凝土的价格计人,扣除相应子目机械台班,人工工日乘系数0.2。
3.本册定额中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若超过8m时,超过部分可另行计算超高费;本册中河道水深取定为3m,若水深>3m时,应另行计算。当超高以及水深>3m时,超过部分增加费用按实计算。
4.本册定额场内水平运距,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均已按300m运距计算。
5.本册计价依据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套用D.9措施工程相关子目。
五、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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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gysw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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