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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砾石)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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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1-28

一、《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的基础上编制的,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工程的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
二、本定额可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配合使用。是编制《辽宁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的依据;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施工图预算的参考依据;是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四、本定额是依据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有关地区标准和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五、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具备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以及合理工期进行编制的。
六、本定额人工消耗量的确定:工效是按照现行全国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的, 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的。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七、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 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的。
2. 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现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损耗。
3. 用量很少、占材料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
4. 施工工具用具性消耗材料,已列出定额消耗量。
八、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 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并己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 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的小型机械,未列入定额,在工具用具使用费中考虑。
3. 凡加工机械、泵类机械、焊接机械及动力机械台班中的人工均已含在相应定额综合工日内。
九、本定额建筑物檐高:是指从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突出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女儿墙等均不计入檐口的高度之内。
斜(坡)屋面的檐高是按设计室外地坪至斜(坡)屋面的平均高度计算。
十、本定额除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台班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的;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另按本定额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台班定额项目计算。
十一、本定额项目中未包括材料、构件的垂直运输及构件的吊装,另按第十章《措施项目》相应定额计算。
十二、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是按现行规范规定计算的。其配合比水泥标号均为强度等级。
十三、本定额中的石灰砂浆和混合砂浆所用的石灰是按生石灰与袋白灰的比例(2:8)综合考虑的,不得换算。
十四、本定额中的砂浆、混凝土标号(包括骨料粒径)与设计规定不同时, 可以换算。
十五、本定额的砂子用量,是按含水率为零的干砂计算的。
十六、相同标号的混凝土,本定额均按砾石低强度等级水泥取定的。
十七、本定额的混凝土编号(一)、(二)、(三)、(五)分别为2004年辽宁省消耗量定额、预算定额及参考价目表《混凝土、砌筑砂浆等配合比》中(一)半干硬性混凝土、(二)低流动混凝土、(三)塑性混凝土、(五)流态混凝土。
十八、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己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九、本定额中凡带有"()"者,均为未计价材料。
二十、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 "×××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l. 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己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 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 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 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的部分,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 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 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 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0. 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储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1. 有柱的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雨蓬、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 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厨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 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间有顶盖的单层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架空走廊,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
15. 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16. 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 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蓬、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2. 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3. 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储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4. 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5.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储油(水)池、储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6. 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7. 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 mm的变形缝、沉降缝。
三、其它
1. 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第一、二规定计算。
2. 本规定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事宜,可参照上述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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