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共分十二册,包括:
第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册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册 炉窑砌筑工程
第五册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第六册 工业管道工程
第七册 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
第八册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第九册 通风、空调工程
第十册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第十一册 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通用册 计价方法及土建项目
二、《天津市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基价》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确定工程造价的基础;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指标)、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
三、第三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基价)适用于25MW及以下汽轮发电机组,130t/h及以下锅炉设备的新建、扩建项目的安装工程。
四、本基价以国家和有关工业部门发布的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依据,主要依据的规范标准如下:
1.劳动部1996年《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劳动部1991年《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劳动部1990年《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GB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JBJ23-96《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6.JBJ27-96《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7.原电力工业部1980年《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8.DL/T5047-9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9.DL5011-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
10.DL5007-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11.DLJ58-8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
12.《电力建设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13.DJ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14.原电力工业部《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试行)》。
15.《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定》。
16.《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17.《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报批稿)。
18.《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1988年)。
五、本基价是按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除各章节另有具体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有差异而对基价进行调整或换算。
六、本基价系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进行编制: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水电供应均满足安装施工正常使用。
4.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七、关于人工
1.本某价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和其他用工,不分列工种和级别,均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基价的工日单价按工程项目技术程度分为三类:一类每工日31元;二类每工日26元;三类每工日21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
3.本基价中其他人工费包含:(l)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人工费。
(2)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3)特殊工种培训费和保险费。
(4)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中的人工费。
(5)生产工人的辅助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等。
八、关于材料
1.材料用量包括直接消耗在安装工作内容中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的使用量和规定的损耗量。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凡带在"()"的材料均未计价,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以"()"内的用量按预算价格计算。
3.本基价中其他材料费包含:(l)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材料费。
(2)材料检验试验费。
(3)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为材料基价的2.4%)。
4.本基价的材料单价系采用天津市1999年材料预算价格。
九、关于施工机械
1.本基价中的施工机械台班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机械化程度综合取定的,实际与基价不一致时,除章节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
2.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系按 1999年《天津市施工机械台班基价》计算。
3.本基价中其他机械费是指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机械费。
十、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设备:包括自安装现场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十一、本基价的工作内容详见各章节说明。
十二、下列项目按系数分别计取:
1.脚手架搭拆费按下列系数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25%:
(1).第一章至第五章按人工费的10%计取。
(2).第六章按人工费的5%计取。
2.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降效增加费按人工费的10%计取。
3.在有害人体健康的环境在施工,降效增加费按人工费的10%计取。
十三、本基价中凡采用“XX以内”或“XX以下”字样者均包括“XX”本身,凡采用“XX以外”或“XX以上”字样者均不包括“XX”本身。
十四、在本基价的子目名称以及材料规格、机械规格中,凡未注明计量单位者均为mm。
十五、凡本说明内未尽说明的, 以各章说明和附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