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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环境卫生预算定额(2007)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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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1

                                    总说明

一、《河北省城市环境卫生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的特点,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定额使用于市区、城镇、独立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三、本定额是编制、计算城市环境卫生工作预算和结算的依据。第一章至第十二章为消耗量部分,是完成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各类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计算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的依据;第十三章为费用部分,与消耗量部分配套使用。
四、本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机械台班单价为指导性价格,编制城市环境卫生工作预算时,可依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五、在第十三章费用的规定中,间接费、利润的费率是以本定额价格水平为基础测算的,编制城市环境卫生工作预算时,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规费、税金的费率不得调整
六、本定额中,同时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方法计算。
七、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费用

一、费用项目组成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费用由定额直接费、间接费、利润、规费、税金等五个部分组成。事业单位环境卫生作业费用仅包括定额直接费、间接费,不计取利润、规费、税金。
(一)定额直接费,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作业过程中耗费的各项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a、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B、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环境津贴,地区津贴等。
  C、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作业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子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间的工资。
  D、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E、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作业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3、机械使用费,是指使用各种专业、通用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和进出厂等费用,内容包括:a.拆旧费;b.大修费;c.经修费;d.按拆费及厂外运输费;e.燃料动力费;f.人工费;g.运输机械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及保险费等。
 (二)间接费由管理费、财务费、社会劳动保险费用组成。
 1.管理费,是指城市环境卫生企(事)业单位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差旅交通费,是指城市环境卫生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工作调动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3)办公费,是指城市环境卫生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
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气)等费用。
 (4)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是指城市环境卫生企(事)业单位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城市环境卫生企(事)业单位挂你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实验、消防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6)工会经费,是指城市环境卫生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
  (7)职工教育经费,是指城市环境卫生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的费用。
  (8)保险费,是指城市环境卫生企(事)业单位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
  (9)税金,是指城市环境卫生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土地使用费等。
  (10)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和民兵训练费等。
  2.财务费用,是指城市环境卫生企(事)业单位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城市环境卫生企(事)业单位经营期间发生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城市环境卫生企(事)业单位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3.社会劳动保险费用,是指城市环境卫生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支付给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的在职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基金的费用。
(三)利润,是指企业完成所承包作业项目应收取的酬金。
(四)规费,是指国家和省级以上政府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五)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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