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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及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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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1


                          总     说     明

    一、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
基础定额》(土建工程)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及近年来有关文件精神进
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以量价合一的形式表现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并在执
行过程中对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的计价定额。它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拔款和竣
工结算的重要依据;是建筑企业经济核算、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是招标工程编
制标底、建筑企业投标报价的基础;是造反经济合理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
编制建筑工程定额及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
程。不适用于修缮及临时性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根据现行的建筑
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工艺标准、安全操作技术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编制的。
定额中的人工、材料及机械消耗量反映了我省当前建筑施工的技术和组织水平。
因此,除定额中规定允许调整或换算者外,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
法、人工、材料消耗等与本定额的规定不同而改变定额。
    五、人工工日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
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其中基本用工以现行《全国建筑
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照我省现行《建筑安装工程
补充劳动定额》计算。
    2.定额工日单价是根据建筑工人现行工资标准和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标[1993]894号文件规定的人工费组成并结合我省劳动力市场因素综合确定。
    六、材料消耗量及预算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
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相应损耗。对次要和零星的
材料未一一列出,均包括在其它材料费中以元表示。
    2.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立方米)
表示,其配合比是按现行规范规定计算的。实际施工配合比用量与定额规定的用
量有出入时,除“配合比表”说明中允许换算者外,均不得换算和调整。
    3.定额中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不得
另行增加。
    4.材料预算价格是按2000年太原地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结合全
省情况综合取定的。
    5.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由各地市建经站(或标定站)负责。工人、机
械台班单价的动态管理,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定期发布信息指导
价。
    七、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定额项目(包括机械为主操作和人工为主操作的项目)内的主要机械、辅
助机械和中小型机械,均按不同的工作物对象、不同的机型和规格,以台班消耗
量表示。
    2.定额项目内用量极少的中小型机械则列入其它机械费内以元表示。
    3.建筑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是根据98年国家颁发的《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
费用定额》结合我省机械情况编制的。本定额的机械消耗量已考虑了按劳动定额
所需增加的机械幅度差。因此,如施工中采用的机械和台班使用量与定额规定不
符时,均不得换算。
    八、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
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
    九、定额中对中小型机械、周转性模板、脚手架工具等,已包括25公里内的
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用。
    十、本定额除脚手架、建筑工程生趣运输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
筑物檐口高度20米以下编制的;檐口高度超过20米时,另按本定额建筑物超高增
加人工、机械费用。
    十一、本定额中的工程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
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二、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
身,口“×××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三、本定额装饰工程项目中未列出的项目,可参照《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
预算定额》项目执行。
    十四、本定额的解释权属于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
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
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的
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
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
计算。
    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
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
    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
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米,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
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
积。
    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
算建筑面积。
    8.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
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
建筑面积。
    10.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米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独立柱的雨蓬、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
算建筑面积。
    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
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厨窗、挑廊、
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
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度在1.5米以上时,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
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16.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毫米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
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蓬、墙面抹灰、
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2.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3.层高2.2米以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
架空层。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
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4.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
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5.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6.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毫米的变形缝、沉降缝。
    三、其他
    1.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本章第一、二条规定计算。
    2.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事宜,
可参照上述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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