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定额木材种类,除定额中明确规定为硬木者(如硬木地板、硬木扶手)外,其他项目是以一、二类木种为准,如采用三、四类木种时,人工、机械乘以1.35系数。木种分类如下:
一类:红松、杉木 。
二类"白松、杉松、杨(柳)木、椴木、樟子松、云杉。
三类:青松、水曲柳、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榆木、柏木、樟木、苦练子、梓木、楠木、槐木、黄菠萝、椿木。
四类:柞木(稠木、青杠)、檀木、色木、红木、荔木、柚木、麻栗木、桦木。
二、装饰成品保护费,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费按措施费项目相应定额计算。
三、凡多层建筑物层数超过六层,单层建筑物檐高(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高度)超过20m者,按超高部分的定额人工费乘以下表系数,分别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
超高费内容包括:工人上下班降低工效及其引起的机械降效。
(一)多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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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运输高度(m以 │40 │60 │80 │100 │120 │150 ┃
┃内)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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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数(%) │6.11 │13.68 │20.92 │25.34 │28.57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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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层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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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檐高(m以内) │30 │40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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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数(%) │3.28 │4.93 │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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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定额中注明按设计补充单价的项目综合费按人工费的65%计算。
五、本定额在执行中,如遇缺项,可按四川省A.建筑工程、C.安装工程、D.市政工程执行,若仍缺项,可编制临时性定额,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六、本定额未包括装饰设计内容,凡由施工单位对现有建筑物进行专门装饰设计者,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发布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规定,根据装饰设计的复杂程度,按装饰费用的3%~5%收取装饰设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