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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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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3
关于《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版)
   第一节 建设工期定额的发布与实施
   一、工期定额的发布与实施
   建设工期定额审批发布工作一般须经送审稿、审查报批稿和批准发布三个环节。
   (一)送审稿
   编制组在按照建设工期定额主管部门和行业、地区主管部门的编制计划及有关编制建设工期定额文件的基础上,先编写出初稿,经征求意见后,形成送审稿送主管部门。在完成送审稿的同时还应编写相关的说明,如编制过程、主要编制依据、编制原则与方法等需要说明的问题,共同构成送审材料。
   (二)审查报批稿
   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在接到送审稿之后应组织召开有关方面专家参加的审查会。建设工期定额审查是一项严肃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各方面的专家从不同角度,综合考虑有关政策、技术经济条件等,对建设工期定额个别项目和总体水平给予评价。
   建设工期定额的评价应按下述原则进行:
   1.是否体现了“平均合理”的原则。主要是针对定额的总水平进行评价。评价时专家根据经验或通过一定的技术指标定量分析,提出评价意见。
   2.技术合理原则。主要是指定额项目划分、结构层次、定额间距以及相关的说明是否满足实际丁作的需要。
   3.定额的时效性原则。能否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定额水平和技术I:的合理性,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
   主管部门对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并从文字、内容方面做出重点修改和完善,形成报批稿。
   (三)批准发布
   建设工期定额实行分级审批。发布形式由建设工期定额主管部门发布或委托行业、地方主管部门发布以及两者联合发布等。
   建设工期定额经主管部门发布实施后,作为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的一项具有法规性的标准,它反映的是在平均建设管理水平、施工装备水平和正常的建设条件下的建设工期。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千差万别,需要考虑影响建设工期的各种可能的因素进行建设工期的决策。近年来大多数投标工期或中标合同工期明显较建设工期定额短,这种情况在建筑业供给大于需求的建筑市场中表现更为突出。这主要是因为有些建设单位在标底中确定建设工期不够规范,缺乏约束,盲目压缩工期,施工单位或投标单位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也不得不采取非正常的措施以期中标,中标后为赶工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而经济上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于是出现了一些工程虽仓促完工而产生了质量问题和造价方面的许多纠纷。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招投标条例、施工合同条件方面正在加强建设工期的管理,强调建设工期定额的作用,一方面保护正常的建设工期竞争,另一方面完善和加强建设工期定额的管理。
   二、工期定额实施的基本规则
   1.《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2.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3.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I、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4.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5.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6.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7.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8.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9.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凡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补充工期定额,并报建设部备案。
   10.有关规定:  
   (1)单项(位)工程中层高在2.2m以内的技术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计算层数。
   (2)出屋面的楼(电)梯间、水箱间不计算层数。  
   (3)单项(位)工程层数超出本定额时,工期可按定额中最高相邻层数的工期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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