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册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一、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整体更新改造项目中的生活用给水、排水、燃气、采暖热源管道以及附件、配件安装,小型容器制作安装。
二、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42-82。
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97版)。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88(97版)。
4.《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2-88。
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98版)。
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89。
7.《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1年)。
8.《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1988年)。
9.《山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1996年)。
10.《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08-2000。
三、以下内容使用其他册相应定额:
1.工业管道、生产生活共用的管道、锅炉房、泵房、站类管道以及高层建筑物内加压泵间、空调制冷机房、消防泵房的管道使用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2.消防工程中的自动喷淋、气体灭火系统使用第七册《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3.本册定额内未包括的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使用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四、本册定额各类管道安装项目中,均已包括相应管件安装,其管件数量系综合取定,使用时一般不做调整。
五、遇有下列情况,按相应定额项目调整消耗量:
1.设置于管道间、管廊、已封闭的地沟、吊顶内的管道系统(含阀门、法兰支架、刷油、绝热等全部工程),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3。
2.超高增加消耗量:定额中操作物高度以距楼地面3.6m为限,如超过3.6m时,其定额人工消耗量(含3.6m以下)乘以下列系数:
操作物高度(m)
≤10
≤15
≤20
>20
系数
1.10
1.15
1.20
1.40
3.在洞库、暗室内施工时,其定额人工、机械的消耗量增加15%。
六、关于下列工程内容,是按相应定额消耗量为基础计价后进行测算综合取定,其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1.高层建筑(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增加费,可按下表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70%,其余为机械费):
层数
(高度)
9层
以下
(30m)
12层
以下
(40m)
15层
以下
(50m)
18层
以下
(60m)
21层
以下
(70m)
24层
以下
(80m)
27层
以下
(90m)
30层
以下
(100m)
33层
以下
(110m)
按定额人工费的%
17
22
25
28
32
35
40
45
50
层数
(高度)
36层
以下
(120m)
39层
以下
(130m)
42层
以下
(140m)
45层
以下
(150m)
48层
以下
(160m)
51层
以下
(170m)
54层
以下
(180m)
57层
以下
(190m)
60层
以下
(200m)
按定额人工费的%
55
58
62
66
69
72
75
78
80
2.脚手架搭拆费可按定额人工费的5%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25%。
3.采暖工程系统调整费可按采暖工程定额人工费的15%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