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估价表(土建分册)》(以下简称本分册估价表),共12章1481个子目。
2.本分册估价表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修缮(一般指适用于单体或单面工程量在20m2以内、3.0m3以内或单位工程修缮工作量不超过100m2、10m3的修补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传统古建筑修缮工程如遇按现代作法的项目,可参照执行本分册相应定额项目。
3.本分册估价表各项目均包括搭拆3.6m以内的简易脚手架,超过上述高度或单位室内面积大于50m2,需要支搭脚手架时,执行脚手架工程相应定额项目。
4.各项修缮工程定额中均包括必须的支顶保护等措施和利用旧料、成品保护、清理现场等工作。
5.本分册估价表中板枋木材的形状名称系依据国家标准GB4822.1的规定:木材宽度尺寸是厚度尺寸的2倍以上者为板材,宽度尺寸小于厚度2倍者为枋材。
板材规格按国家标准GB153.1-84规定(毛料):
厚度在12 ̄21mm为薄板;
厚度在25 ̄30mm为中板;
厚度在40 ̄60mm为厚板;
6.本分册估价表中用砂,系按干燥状态下的净砂计算的,在材料预算价格中考虑了砂子在自然条件下的膨胀因素。
7.本分册估价表中生石灰的块末比是按5:5考虑的,粉化灰每立方米按生石灰434kg计算。如各地市生石灰质量与定额规定不同时可以调整。粉化灰与生石灰数量换算如下表:
8.本分册估价表中的砂浆及混凝土配合比与设计不同时,可按2000年《黑龙江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土建)》第十七章换算配合比。
9.本分册估价表中的黄土是按材料取定的;如利用现场余土时执行回填土定额项目,如就地取土时执行挖土方定额项目,但定额项目中的黄土价格应扣除。
10.本分册估价表中的混凝土养护均按自然养护编制的。如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制作采用蒸气养护时,按200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土建)》第十五章计算蒸气养护费用,列入工程直接费。
11.本分册估价表中周转性的模板、脚手工具,已包括同一城镇内场外运输费用。
12.本分册估价表中未包括各种材料、构件及配件的检验及试验费用。
13.凡材料用量带( )者,均为未计价材料,使用时应计入相应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