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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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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6
第三分部 桥涵工程
分部说明
一、本分部定额包括打桩工程、钻孔灌注桩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工程、现浇混凝土工程、预制混凝土工程、立交箱涵工程、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
二、本分部定额适用范围:
1.单跨100m以内的城镇桥梁工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套用第七分部《排水工程》定额,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定额量乘以系数1.5)。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分部定额有关说明:
1.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属现场预制。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
2.本分部定额现浇混凝土均按现场拌制考虑。如需采用商品混凝土时,具体计算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3.本分部定额中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或河道水深取定为3m,当提升高度超过8m或河道水深>3m时,其超过部分的费用由当事方据实计算。
4.本分部定额预制构件(不含小型构件)的场内运输按第七节有关规定计算。
5.本分部定额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套用《云南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计价办法》有关项目。
6.本分部定额中未包括的预制构件场外运输,按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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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ang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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