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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定(2004)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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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7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定(2004290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公司:

    为顺利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定[2004]29号)文件精神,结合各市工程量清单宣贯培训和试行阶段所反映的问题,现就全面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我省实行以下两种计价方式:

    1、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表(以下简称江苏省计价表)、费用计算规则和项目指引,由招标人(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数量,投标人(承包人)自主报价,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审中标(确定合同价格)的计价方式。

    2、计价表计价方式:按照江苏省计价表和费用计算规则,套用定额子目,计算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其中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省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材料按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取定。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范围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计价表计价方式。

    2、凡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不论资金来源是国有资金、国外资金、贷款、援助资金或私人资金都必须遵守计价规范的规定。

    3、施工图预算一般采用计价表计价方式。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的作用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国家标准,其中文字加黑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22004年江苏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计价表是编制标底、处理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结算审核的参考。

    编制标底时,计价表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为指导依据,人工、机械台班单价、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标准为参考依据,材料价格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规费和税金按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时,投标人结合本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自主报价。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管理费、利润、措施费用都可以自主确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也可作适当调整,但定额编号、定额子目工作内容、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措施费用划分以及规费和税金应按计价表规定执行。

    结算审核时,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可按2004年计价表的规定执行。

    四、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详见附件。其内容填写应符合《计价规范》的要求,在全省统一执行。凡在本省销售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所输出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必须与之一致。

    1、附件第11页为附件第910页的合并表格式样,适用于商务标与技术标合并装订的投标文件。

    2、“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第4项规费应列出各项规费的名称和金额。

    3、“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中的设备是按照有关规定应列入建安工程费的设备。

    4、附表第1920页表格可采用横排格式打印输出。

    5、投标人应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的电子表格形式,电子格式必须符合《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数据标准》。所提供的数据必须细分到定额子目的人、材、机的消耗量组成。

    五、合同与结算

    1、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①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②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的,综合单价可作适当调整。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调整。

    ③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④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外发生的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经发包方现场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签字认可后实施。现场签证的费用按照零星项目计价。

    2、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发包方和投标单位应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或在合同中明确清单工程量错误时的价款调整方法。

    3、对于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在明确投标时的基准价格后,双方须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六、工程量清单实施的相关问题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甲供材料表,明确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价格,价格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取定。投标报价时甲供材料费应进入综合单价。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甲供材料的采购保管费的承担办法。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的办法抵扣或扣回甲供材料款。

    2、招标人或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按计价规范和计价表中费用计算规则的规定列出措施项目,投标人可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的方案自行补充措施项目;措施项目的费用内容划分,应按江苏省计价表费用计算规则执行。

    3、同一标段包含多个单项(单位)工程时,措施项目及其他项目,应按各单项(单位)工程报价。

    4、计价规范附录清单项目中未包含的工程内容,需要增加时,发包人应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中予以明确。

    本专业附录中没有的项目编码,可使用其他专业附录的相应项目编码。附录中缺项项目应补充在计价规范附录各章节后。     

    5、建筑与装饰工程的高层建筑人工降效系数应计入相关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高层建筑垂直运输机械降效应计入垂直运输机械费中,不作为单独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列项。

    6、在遵守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和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人可自主确定乙供混凝土的供应方式(现场搅拌混凝土或商品混凝土)

    7、工期定额仍执行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及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文件规定。

附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

二○○四年八月六日

 

抄报: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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