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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统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哈尔滨估价表(2002)桥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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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8
一、《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打桩工程、钻孔灌注桩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工程、现浇混凝土工程、预制混凝土工程、立交箱涵工程、安装工程、临时工程及装饰工程。共十章591个子目。
二、本定额适用范围:
1、单跨100m以内的城镇桥梁工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套用第六册《排水工程》定额,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费乘以1.25系数)。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2、《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88)第三册桥涵工程;
3、《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
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5、《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6、《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四、本册定额有关说明:
1、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属现场预制。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
2、本册定额现浇混凝土均按现场拌制考虑。如需采用商品混凝土时,具体计算办法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3、本册定额中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若超过8m时,超过部分可另行计算超高费;本册定额河道水深取定为3m,若水深>3m时,应另行计算。当超高以及水深>3m时,超过部分增加费用的具体计算办法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4、本册定额场内水平运距,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均已按150m运距计算。
5、本册定额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套用第一册《通用项目》有关项目。
6、本册定额未包括的预制构件场内、场外运输,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计算。
五、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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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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