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建设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
三、本定额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具备的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以及合理工期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四、本定额与"计价规范"配套使用。是招标工程编制标底的依据;为投标报价、确定中标价、约定合同造价、进行工程结算服务。
五、本定额是按规定的计量单位表现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数量。
六、本定额主要由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两部分组成。其中措施消耗部分为市场竞争部分。
七、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损耗率详见附录)。
3.用量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
4.材料损耗应参与市场竞争,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调整。
八、本定额消耗量已包含人工幅度差、机械幅度差(详见表总-1、表总-2)。此二项应参与市场竞争,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调整。
九、本定额均已综合了搭拆3.6m以内简易脚手架用工及脚手架摊销材料。
十、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十一、卫生洁具、装饰灯具、给排水、电气等安装工程按《黑龙江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执行。
十二、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三、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