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三册“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打桩工程、钻孔灌注桩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工程、现浇混凝土工程、预制混凝土工程、立交箱涵工程、安装工程、临时工程及装饰工程。共十章532个项目。
二、本定额适用范围:
1.单跨100m以内的城镇桥梁工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套用第六册“排水工程”定额,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费乘以1.25系数)。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2.《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1999];
3.《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估价表》(2000);
4.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四、本册定额有关说明:
1.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均为现场预制。
2.本册定额中提升高度以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河道水深取定为3m,超高、超深部分的费用可另行计算。
3.本册定额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及模板,发生时参照措施项目册第二章、第一章所列项目填入。
4.本册定额未包括预制构件场内、场外运输,发生时可按第一册“通用项目”的相应项目计算。
五、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一、打桩:
1.钢筋混凝土方桩、板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计算;
2.钢筋混凝土管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减去空心部分体积计算;
3.钢管桩按成品桩考虑,以吨计算。
4.除钢筋混凝土板桩外,其他桩均需按规则换算计量单位。
二、焊接桩型钢用量可按实调整。
三、送桩:
1.陆上打桩时,以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2.支架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潮水位增加0.5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3.船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平均水位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