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以一九九九年《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九九估价表)为基础,并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图集、典型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本着合理综合,简化适用的原则编制。
二、本定额是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评定、选择先进可靠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的依据;是编制概算指标的依据。经投资商与承包商双方合同约定,本定额也可以作为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投资包干的依据。
三、本定额中未列入的项目,如耐酸防腐、保温隔热等项目,可直接套用九九估价表中的相应项目。
四、本定额中的垂直运输是按檐口高度20m以内编制的。檐口高度超过20m者,按本定额第十章规定计算超高建筑物增加费。构件吊装檐口高度超过20m者,其超高系数在定额中综合考虑、不另计算。
五、预制钢筋砼构件和金属结构构件的吊装,除部分现场就位预制构件外,均已计算了施工企业附属工厂制作构件的运输和施工现场构件的二次搬运费。
六、执行本定额时,设计室外地坪面以下为基础,有地下室者,则以地下室室内地坪为界。
七、钢筋砼构件中,未综合钢盘用量,设计部门可根据掌握的资料予以计取,如无资料可循时,可参考下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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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每平方米含量│
│ 编号 │ 工 程 用 途│结构类型│基础类型│檐口高(m) │平均层高(m) │ │
│ │ │ │ │ │ │ (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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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车 间 │ 砖 混│ 砖 基│ 5.5 │ (一层)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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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厂 房 │ 框 架│ 独 立│ │ (二层)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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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招 待 所 │ 框 架│ 条 基│ 13.1 │ (二层)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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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科 研 楼 │ 框 架│ 桩 基│ 12.5 │ (三层)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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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单身宿舍 │ 框 架│ 桩 基│ 14.4 │ 3.60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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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办 公 楼 │ 框 架│ 桩 基│ 14.50 │ 4.0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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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变 电 站 │ 框 架│ 桩 基│ 15.40 │ (二层) │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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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办 公 楼 │ 砖 混│ 条 形│ 16.4 │ 4.0 │ 35 │
├────┼────────┼────┼────┼─────┼───────┼──────┤
│ 9 │ 住 宅 │ 砖 混│ 砖 基│ 19.8 │ 2.9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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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住 宅 │ 砖 混│ 桩 基│ 22.5 │ 2.9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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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影 视 城 │ 框 架│ 桩 基│ 24 │ 4.8 │ 92 │
├────┼────────┼────┼────┼─────┼───────┼──────┤
│ 12 │ 住 宅 │ 砖 混│ 砖 基│ 27.0 │ 3.0 │ 19 │
├────┼────────┼────┼────┼─────┼───────┼──────┤
│ │ │ │ │ │ │ │
│ 13 │ 公 寓 楼 │ 砖 混│ 桩 基│ 30 │ 3.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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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旅馆商店 │ 框 架│ 板 筏│ 40.2 │ 3.30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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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办 公 楼 │ 框 架│ 桩 基│ 49.20 │ 4.1 │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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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科技大楼 │ 框 剪│ 桩 基│ 53.6 │ 3.5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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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每平方米含量 │
│编号 │ 工 程 用 途 │结构类型│基础类型│檐口高(m) │平均层高(m) │ │
│ │ │ │ │ │ │ (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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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写 字 楼 │ 框 剪 │ 桩 基│ 74.3 │ 3.96 │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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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高层住宅 │ 框 剪 │ 箱 形│ 77.25 │ 3.07 │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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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写 字 楼 │ 框 剪 │ 板 筏│91+地下14.7 │3.9+地下4.9 │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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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综 合 楼 │ 框 筒 │ 板 筏│172+地下15.6 │3.8+地下5.2 │ 8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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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本钢筋含量参考表系根据已经审定的工程结算资料计算,未作修改。由于设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选│
│ 明 │定的技术参数、要求的荷载不同,故单位工程与单位之间的钢筋用量不一定相符,选用时请酌情考│
│ │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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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预制钢筋砼构件的制作、运输、安装损耗已按九九估价表的规定综合在本定额内。现浇钢筋砼柱、梁、墙、板施工高度超过3.60m的增加费已综合考虑,编制概算时不再计算。
九、砌筑砂浆及砼强度等级除注明者外,预制砼及现浇砼构件均按C30砾20取定,砌筑砂浆按混合砂浆M7.5取定。设计要求采用的强度等级与定额取定不同者,按九九估价表附录二中的相应强度等级予以调整。
十、本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材料预算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按九九估价表相应单价取定。根据省建设厅湘建(2000)价字第195号:“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办法的通知”,以及省定额站建定建(2000)30号“关于调整机械费的通知”,故本定额与九九估价表持同步调整。即按本定额汇总后的机械费增加8%,人工费按省建设厅建定价(2000)38号文件规定调整,增加的机械费和人工费在费后税前计列。
十一、特大型施工机械进场费、一次安拆费、工号之间转移费、以及塔式起重机基础及轨道铺设费等,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般土建工程综合按0.5%计算。
2.机械土石方工程综合按5%计算。
以上费用列入直接费。
十二、本定额均未包括地下渗水和雨水积水的排水工作,编制概算时可按0.2%计算并列入直接费用。
十三、按本定额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应计取零星工程费,其零星工程费按以下规定计算:工业项目按6%、民用项目按4%~5%列入定额直接费内。
零星工程包括以下项目:本定额未包括的压顶、阳台花池、污水池、盥水池、讲台、清洁柜、垃极斗、出灰门、切案、预制碗柜、阳台晒衣架等零星项目,以及预算定额规定的活口未能全部综合的部分。
十四、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按下表计取。包括的内容与九九估价表相同。工程类别的划分按省建委湘建(1999)价字第296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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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费 率(%) │
│ 项 目 名 称 │ 计费基础 │ │
│ │ ├──────┬──────┤
│ │ │ 其他直接费│ 现场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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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一 类 工 程 │ │ 3.00 │ 7.38 │
│ ├─────────┤ ├──────┼──────┤
│ 般 │ 二 类 工 程 │ 直 │ 3.00 │ 6.44 │
│ ├─────────┤ ├──────┼──────┤
│ 土 │ 三 类 工 程 │ │ 3.00 │ 5.40 │
│ 建 │ │ 接 │ │ │
│ ├─────────┤ ├──────┼──────┤
│ 工 │ 四 类 工 程 │ │ 3.00 │ 4.05 │
│ ├─────────┤ ├──────┼──────┤
│ 程 │ │ 费 │ 3.00 │ 3.00 │
│ │ 五 类 工 程 │ │ │ │
├────┴─────────┤ ├──────┼──────┤
│ 土 石 方 工 程 │ │ 3.00 │ 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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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定额中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其本身。
十六、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如下:
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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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费率或 │ │
│序号│ 费 用 名 称 │ 计算基础与计算式│ │ 说 明 │
│ │ │ │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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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直接工程费 │ 一十二十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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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直接费 │ ①~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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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按定额计算的人工费 │ │ │ │
├──┼────────────┼─────────┼─────┼─────────────────┤
│ ②│ 按定额计算的材料费 │ │ │ │
├──┼────────────┼─────────┼─────┼─────────────────┤
│ ③│ 按定额计算的机械费 │ │ │ │
├──┼────────────┼─────────┼─────┼─────────────────┤
│ ④│ 特大型施工机械进场费等│(①十②+③)×费率 │ │费率按说明十一规定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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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 工程排水费 │(①+②+③)×费率 │ 0.20 │说明十二规定 │
├──┼────────────┼─────────┼─────┼─────────────────┤
│ ⑥│零星工程费 │(①+②+③)×费率 │ │费率按说明十三规定计取 │
├──┼────────────┼─────────┼─────┼─────────────────┤
│ 二 │其他直接费 │-×费率 │ 3.00 │说明十四规定 │
├──┼────────────┼─────────┼─────┼─────────────────┤
│ 三 │现场经费 │-×费率 │ │费率按说明十四规定计取 │
├──┼────────────┼─────────┼─────┼─────────────────┤
│ B │ 间接费 │ A×费度 │ │费率按湘建(99)价字第296号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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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计划利润 │ A×费率 │ │费率按湘建(99)价字第296号文规定 │
├──┼────────────┼─────────┼─────┼─────────────────┤
│ D │ 单独计取费用 │ ⑦+⑧+⑨+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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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费率或 │ │
│序号 │ 费 用 名 称│ 计算基础与计算式│ │ 说 明 │
│ │ │ │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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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特殊保健费 │A×费率 │ │费率按湘建(99)价字第296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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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 │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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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远地施工增加费 │ │ │费率按湘建(99)价字第296号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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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施工机械迁移费 │A×费率 │ │费率按湘建(99)价字第296号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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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价差调整 │⑾+⑿+⒀+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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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⑾ │主材价差 │ │ │按编制期分站发布价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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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⑿ │次材调整 │ │ │按编制期分站发布价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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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暂按“说明”十调增:如有变动将另行 │
│⒀ │人工费调整 │ │ │ │
│ │ │ │ │规定 │
├───┼─────────┼─────────┼─────┼───────────────────┤
│ │ │ │ │暂按“说明”十调增,如有变动将另行 │
│⒁ │机械费调增 │ │ │ │
│ │ │ │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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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税前工程造价 │ A+B+C+D+E │ │ │
├───┼─────────┼─────────┼─────┼───────────────────┤
│ │ │ │ │ 税率:市区3.413;县(市)镇3.348;其 │
│ G │ 税 金 │ (F×税率) │ │ │
│ │ │ │ │ 他地区3.22。 │
├───┼─────────┼─────────┼─────┼───────────────────┤
│ H │ 劳保基金 │ (F+G)×费率 │ 3.50 │ │
├───┼─────────┼─────────┼─────┼───────────────────┤
│ I │单位工程概算费用 │ F+G+H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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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节 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1.1条 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第1.2条 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1.3条 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第1.4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地下仓库、地下商店、地下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1.5条 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1.6条 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和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1.7条 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1.8条 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1.9条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第1.10条 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1.11条 有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1.12条 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1.13条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1.14条 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1.15条 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第1.16条 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第二节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2.1条 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第2.2条 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第2.3条 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层、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第2.4条 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第2.5条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第2.6条 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第2.7条 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第三节 其 他
第3.1条 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本规则第一、二节规定计算。
第3.2条 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事宜,可参照上述规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