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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安装浙江省估价表(94)炉窑砌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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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8
一、第十二册《炉窑砌筑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的适用范围为各种工业炉窑以及蒸发量在 75吨/小时以内的重型结构炉墙的锅炉砌筑工程。有关金属锚固件(如拉钩、拉杆)的制作安装使用第十一册《工艺金属结构工程》相应定额。炉外烟道使用土建定额,其内、外烟道的划分以沉降缝为界。
二、本定额是编制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它适用于新建,扩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以国家和有关工业部门发布的现行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依据,主要依据的规范标准有:
1、GBJ211-80《工业炉窑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TJ309-77《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YB844-75《耐火制品的分型和定义》。
4、有关部门发布的现行耐火、隔热制品标准。
四、本定额是按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进行制订的,除各章节另有具体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有差异而对定额进行调整或换算。
五、本定额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进行编制的: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在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下进行施工的工程,如高原、高寒、沙漠、沼泽地区以及洞库、水下工程,其增加费用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材料:
1、材料定额包括直接消耗在安装工作内容中的使用量和规定的损耗量。
2、拱胎,模板等周转性材料均按一次摊销量列入定额。
3、主要材料损耗率见附录。
七、关于施工机械定额中的施工机械台班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机械化程度综合取定的,实际与定额不一致时,除章节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八、本定额的工作内容除各章节已说明的工序外,还包括工种间交叉配合的停歇时间,临时移动水、电源,配合质量检查和施工地点范围内的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工器具的运输等
九、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各章说明执行,单位为立方米的项目是指砌体的实际体积,但遇下列情况,不扣除工程量:
1、小于25毫米的膨胀缝所占的体积。
2、断面积小于0.02平方米的孔洞。
3、断面积小于0.06平方米,长度(或深度)不超过1米的孔洞。
4、炉门喇叭口斜坡。
5、墙根交叉处的小斜度。凡由异型砖拼砌而成的孔洞或异型砖本身所带的孔洞则应扣除其体积。
十、遇下列情况可按系数调整或换算:
1、炉窑砌体机械费(不包括运输机械费)调整系数。
表中工程量是指单座炉窑或系统工程中单个炉窑,如一组炉群几个炉子分批施工,应按每批的总工程量计算。
2、炉壳不能开进料口的炉窑砌体,且工程量大于15立方米(指整个砌体的工程量,含不定额耐火材料);砌体内径(矩形小边)小于2.5米;高度超过4米时,其人工费和机械费(不包括运输机械费)乘以系数1.3。
3、本定额内的火泥牌号和数量一般不得调整,如设计采用特种泥浆时,可按设计规定进行换算。
4、刚玉砖如需加工时,按施工方案计算。
十一、下列费用可按系数计取。
1、脚手架搭拆费。
2、标高位于+40米以上的砌体,超高系数为超高部分人工费加机械费的1.3。
3、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用按人工费的10%。
4、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用按人工费的10%。
十二、本定额不包括投产前的点火,烘炉、煮炉与热态工程以及为施工需要,炉盖及框架的吊运安装费用。
十三、定额中凡采用“××以内”字样或“××以下”字样者均包括“××”本身,凡采用“××以外”或“××以上”字样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四、凡本说明内未尽说明的,以各章节说明和附注为准。全统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炉窑砌筑工程
1.普通型耐火砖砌筑,各种炉窑砌体均按图示尺寸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不扣除以下所列缝或孔洞所占体积:
(1)缝宽小于25毫米的膨胀缝;
(2)断面小于0.02平方米的孔洞;
(3)断面小于0.06平方米,长度(或深度)1米以内的孔道;
(4)炉门喇叭口处斜坡;
(5)墙根交叉处的小斜度。
2.异型、特异型耐火砖(或制品)砌筑,各种炉、窑砌体均按图示尺寸,扣除孔洞(包括耐火砖或制品所带孔洞)以实体积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3.对特殊炉种中造型特别复杂、计算体积过于繁琐的砖型或部位,难以用几何图形表达的,可按设计图纸标明的耐火材料单块(件)重量,折算成体积,再按附录中砌体内所占含耐火砖净用量所占体积,换算成砌体工程量。其折算公式为W×SV=─── ÷Pr式中    V      工程量(m3)W      耐火砖单重(t)S      复杂部位设计需用耐火砖块数P      每m3砌体净用量中耐火砖所占体积(m3)r       定额取定容重
4.本定额第一章专业炉窑中的27个炉种的炉窑工程,系综合扩大定额,不得再计算选砖、预砌筑、集中机械砖加工、二次勾缝等辅助工程的工程量。
二、焦炉与蓄热室分格焦炉。
1.焦炉的炉体砌筑工程,按图示尺寸以实体积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所有孔洞所占的体积均应扣除。
2.焦炉炉顶看火孔、烘炉道、燃烧室、斜烟道、蓄热室以及小烟道等部位的冷态吹风清扫,已综合在相应定额内,不另计算。
3.焦炉工作棚,按相应定额规定另行编制预算。
4.焦炉烘炉后热态工程的工程量,另行计算。
5.在公差允许范围内的异型、特异型耐火砖设计需用量以外的备用量,不得计入炉体砌筑工程量。
6.普通粘土砖(红砖)、硅藻土隔热砖,设计规定需作改型加工的,按改型后实体积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7.本册第二章规定亦适用于城市煤气炉砌筑工程。
三、熄焦罐系列熄焦罐系列,当设计规定硅藻土隔热砖与玄武岩板需作改型加工时,按改型后的体积计算。
四、高炉及其附属设备
1.高炉本体的砌体工程,包括炉底、炉缸、炉腹、炉身、炉喉、炉顶等部位的砌筑,以及和本体相联的空气、煤气管道内衬工程(包括通向风口的弯管),不分结构和部位,按不同砖种、砖型容重综合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2.高炉系列工程中的炭砖、炭棒、外燃式热网炉球顶、连络管、燃烧器及孔洞,设计规定采用非成品组合砖,须进行改型加工或钻孔时,按改型后的体积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3.高炉炉内吊盘按炉内最大直径计算。
五、炼钢转炉炼钢转炉设计采用带有生命期密封装置的大型(每块50公斤以上)耐火制品时,其启、封金属密封装置割口与焊封的工程另计。但大型耐火制品在允许公差以内备用品,不得计算工程量。
六、电炉熔池电炉熔池反拱底垫层,按平均百度计算工程量。
七、混铁炉混铁炉的受铁口、出铁口、窥视孔所占体积应予扣除。
八、均热炉
1.均热炉炉体砌筑、出灰门等所有孔洞所占体积应扣除。
2.均热炉蓄热室炭化硅质特异形管砖,如设计规定需进行机械加工时,其磨砖加工量另行计算,执行相应定额。
九、铝电解槽
1.铝电解槽炭块组制作,按浇铸磷生铁或捣打底糊(不包括炭块和钢棒重量)的浇铸净重计算,以“吨”为计量单位。
2.铝电解槽阴灰块组安装,按成品炭块(已铣燕尾槽)的净重计算,以“吨”为计量单位。
3.铝电解槽捣打底糊,包括垫缝及槽延板与侧部炭块间缝内底糊,按图示净用量计算,以“吨”为计量单位。
4.铝电解槽侧部炭块和角部炭块,如采用毛胚加工时,按加工后的成品重量计算,以“吨”为计量单位。
5.铝电解槽的槽体,如设计规定在捣打底糊前须预加热时,其预热费用另行计算。
6.阳极注型,包括阳极糊的注型和腻缝,以“吨”为计量单位计算。
十、玻璃熔窑
1.玻璃熔窑砌筑工程的池底、池壁、下隙、上层电熔浇注制品、吊挂平拱、桥砖、蓄热室格子砖等部位为干砌,其余部位为湿砌。干砌与湿砌分别计算,执行相应定额。
2.玻璃窑窑壁和胸墙,设计为弧形砌体时,其工程量单独计算,执行相应定额。
3.玻璃熔窑,设计采用特大型砖或石英砖、刚玉砖、莫来石砖,锆钢玉砖、锆莫来石砖砌筑时,设计规定机械铣、刨或研磨时,其加工量另行计算,执行相应定额。
十一、回转窑
1.回转窑窑体砌筑,定额内已包括活动式撑砖器,不得另行计算。
2.回转窑窑身镁铝砖内衬,定额以干砌为准,如设计规定加垫薄钢板时,另行计算夹热薄钢板材料费,其它不变。
3.回转窑附属设备中的分解炉、预热塔的标高,自地面±0为计算起点。
十二、化工炉窑
1.化工炉窑砌筑,刚玉质耐火砖设计采用合金钢或金刚石机械加工研磨时,加工量另行计算,执行相应定额。
2.化工炉窑工程,设计采用轻质和隔热耐火制品做工作层时,单独计算其工程量。
3.化工炉窑埋设金属拉钩的的砖槽、如遇有不须放置接钩者,其砖槽不予扣除。
4.化工炉窑蓄热室,如设计采用空心氧化铝球制品结构时,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含球制品包括间隙在内的容重,以设计规定为准。
5.化工炉窑的挂砖拉钩等金具,以“公斤”为计量单位,执行第十一册“工艺金属结构”相应定额,所需数量按设计规定计算;如设计无规定时,可按在斜墙或斜顶部砌筑时每砖槽按两块计算,直墙部位每砖槽按一块计算。
6.化工炉窑工程,设计采用层铺式炉衬结构时,其耐火纤维毡(板)搭接长度,应按规范或设计文件规定的搭接长度计算。
7.化工炉窑工程,设计采用叠砌式炉衬结构时,贴挂耐高温(绝热)板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该板经耐热钢销钉穿串固定后,因压缩所增加的厚度,可按设计或规范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十三、一般工业炉窑
1.一般工业炉窑砌筑工程,按砌筑部位区别不同砖种及标、普、异、特四个砖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体积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设计规定须改型加工时,工程量另行计算。
2.一般工业炉窑烧咀砌体,按设计选用型号的烧咀砖体积加砖缝,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3.环形炉窑砌体,按设计砌体厚度乘以砌体中心线周长和炉墙高度(或长度),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十四、管道工程
1.管道内衬,区别砖种、砖型以及管径(1米以上和1米以下),按图示砌筑横断面乘以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管道弯曲部分,按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并入管道砌体内。
2.同一管道内衬砖,当砖型不同时,按不同砖型砌体比例加权后计算。
3.在管道内衬中,计算硅藻土隔热砖与粘土质、高铝质隔热耐火砖的砌体工程量时,应按工作层与非工作层分别划项计算。
4.管道(包括烟道)遇有岔口时,其砌体工程量按图示尺寸计算并入管道(或烟道)之内。如设计未标明尺寸时,可依岔口造型种类,按表1增加工程量:表1              每一个管道岔口增加工程量表           单位:m3
注:①烟道岔口增加工程量,按管道相应项目增加量的1/2计算。②变径管道可按大直径计算。附:变径管规格示意图图中:  D    变径管大口直径(mm)d     变径管小口直径(mm)δ    衬砖厚度(mm)L    变径管长度(mm)
十五、不定形耐火材料
1.耐火混凝土、隔热混凝土,均按图示尺寸实体积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机械喷涂料,区别轻质和重质两种类别,分别按图示尺寸计算,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喷涂回弹与修补量不得另行计算。
2.炉壳除锈,按接触面另行计算工程量,执行相应定额。
3.耐火可塑料,按图示尺寸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不得因有压缩比而增加工程量。
4.耐火捣打料,区别热打、冷打,按图示尺寸实体积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5.不定型耐火材料模板,按图示模板接触面计算,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6.预制耐火(隔热)混凝土制品安装,按定额项目,区别单块重量,按图示尺寸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十六、辅助工程
1.抹灰工程,按图示尺寸计算,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定额抹灰厚度以20毫米为准,设计厚度不同时,应按设计厚度换算泥浆用量,其余不变。如挂网抹灰时,可按本定额附注规定,另行计算。
2.填料、灌浆工程,按图示尺寸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轻质材料压缩量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3.挂贴高温隔热板(毡)工程,不分部位、厚度,均按图示尺寸计算,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材料消耗量中已包括5%的损耗量,如设计中需要按炉窑造型进行改型或搭接可另加10%的损耗量。
4.铺垫石棉板工程,不分铺垫层数,均按图示尺寸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5.缠石棉绳工程,不分部位,按设计图示绳长计算,以“米”为计量单位。
6.弧形拱和球形拱顶、拱胎,按拱胎与砌体接触面计算,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7.预砌筑,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并按以下规定计算。
(1)球形顶,除设计另有规定者外,按球形顶部砌筑工程量的1/4计算预砌筑量。
(2)弧形顶(包括吊挂炉顶),属于工作面砖种,按四环计算预砌筑量。
(3)烧咀砖,按全部计算预砌筑量。
(4)圆弧形孔、口工作面砖种,按工程量的1/2计算预砌筑量。
(5)大型砌砖(单块重量在50公斤以上)和格子砖,除设计另有规定者外,按二层计算预砌筑量。
8.机械集中磨砖工程,只计算实磨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区别不同砖种和磨砖面数,执行相应定额。六面加工,指全部加工;四面加工,指两大面、两侧面,不包括两端头;二面加工,指两大面。如加工二侧面,可按六面定额的30%计算;加工两端头,可按六面定额的20%计算。机械集中磨砖工程量,仅限于工业炉窑工程砌筑设计或施工工艺有磨砖要求,且数量较大(少量磨砖已包括在定额内)时方可计算。
9.机械集中切砖的工程,只计算实切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区别不同砖种和切割方式直、斜与“二面切”,执行相应定额,并按切砖数的15%计算砖的切割损失量。机械集中切砖工程量仅限工业炉窑工程设计或施工工艺有切砖要求,且数量较大(少量切砖已包括在定额内)时方可计算。
10.衬油纸,铺聚乙烯薄膜按图示尺寸计算,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拱接部分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
11.绑扎及焊接链环钢筋网、绑扎铁丝网,均按图示尺寸计算,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网与网之间按设计图示搭接长度计算后加入工程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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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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