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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安装浙江省估价表(94)化学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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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8

一、第十五册《化学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的主要内容适用于化学工业的容器,塔类、反应器,热交换器等的设备安装工程。有关各类泵、风机、压缩机、膨胀机等设备安装使用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关章节。有关刷油、绝热、防腐蚀、筑炉、焊缝无损探伤检验,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附属设备安装、地脚螺栓的二次灌浆等均使用其他有关各册相应定额。
二、本定额是编制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它适用于新建,扩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以国家和有关工业部门发布的现行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依据,主要依据的规范标准有:
1、TJ231(五)-78《机械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2、JB741-80《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
3、GBJ236-82《现场设备、工艺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HGJ201-209-83《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5、1974年《炼化建施工及验收规范》。
四、本定额是按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进行制订的,除各章节另有具体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有差异而对定额进行调整或换算。
五、本定额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进行编制的: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安装工程和土建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4、设备基础及其预留孔洞合乎设计和安装的要求。在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下进行施工的工程,如高原、高寒、沙漠、沼泽地区以及洞库、水下工程,其增加的费用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的执行;如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规定时,可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人工:本定额人工包括基本用工和其他用工,不分列工种和级别,均以综合工日表示。
七、关于材料:
1、材料定额包括直接消耗在安装工程内容中的使用和规定的损耗量。
2、用量很少,对基价影响很小的零星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加入基价。
八、关于施工机械:
1、定额中的施工机械台班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和机械化程度综合取定的,实际与定额不一致时,除章节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2、零星小型机械台基价影响不大,合并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加入基价。
九、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包括:
1、工器具的准备,装拆、道木堆搭折。
2、设备的开箱、外观检查、清点和验收。
3、设备基础的验收、铲麻面、设置垫铁。
4、安装就位、找正、紧固螺栓。
5、单体试车。
6、记录整理、工器具收回及现场清理。除上述工作内容外,还包括工种间交叉配合的停歇时间,临时移动水、电源,配合质量检查和施工地点范围内的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工器具的运输等。其他工作内容详见各章节说明。
十、本定额的设备地脚螺栓及连接设备各部件的螺栓、销钉、垫片、传动部分的润滑油料均按随设备配套供应考虑。
十一、本定额不包括因建设条件或运输条件限制,必须改变运输和吊装方法需要租赁外单位施工机具的时的各项费用。
十二、下列各项费用可按系数计取:
1、脚手架搭拆费:
(1)现场分段分片组对及散装设备安装按人工费的20%。
(2)其他设备安装按人工费的12%。
(3)脚手架搭拆费中人工工资占25%。
2、超高费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设备底座标高如超过±6米时,按人工费与机械台班费之和乘下列系数。
3、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用按人工费的10%。
4、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用按人工费的10%。
5、医药加工,橡胶制品及其它装置的机械设备单体无负荷试运转的水、电、蒸汽费用按基价的8%。
十三、定额中凡采用“××以内”或“××以下”字样者均包括“××”本身;凡采用“××以外”或“××以上”字样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四、凡本说明未尽说明的,以各章节说明和附注为准。全统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现场分段、分片设备组对安装碳钢、不锈钢分段、分片组对安装的设备重量,按设计图纸标明的重量计算,应包括随设备供货的内件(指内固定件)、设备的开口件、加强板裙座等全部金属件重量。但不包括设备填充、砌筑、内部可拆件和塔盘、外部梯子、平台、栏杆以及采用立装法施工的内件重量。
2.现场玻璃钢容器分片组对安装:
(1)玻璃钢壳体,按实际到货净重量计算,包括壳体、开口件、加强板、底裙座、内部构件等全部重量。总重量中不扣除在现场的设备开孔、封头或锥体肢边面积的重量。不包括内部衬铅、填料(抗火石)模板以及壳体钢构架的重量。
(2)塔壳、塔体钢构件包括钢构架、拉杆、支撑以及连接各部件的加强板、螺栓等全部金属件的重量。
3.再生器、沉降器组对设备重量、按设计图纸标明的重量计算,包括设备本件、内部构件、提升管、再生斜管、待生斜管、集气室、旋风分离器、分布板、波形膨胀节、辅助燃烧室、防焦板及其所属其它各个部件的全部重量。不包括龟甲网、钉头、端板、再生烟道及耐磨衬里等捣打料的重量。
4.设备分段、分片设备组对安装的其它部分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纸规定计算;当设计无规定时,可按以下规定计算:
(1)设备分段、分片到货设备的坡口表面探伤检查百分率按表1规定计算。按表1规定的检查数量检查,如发现缺陷、其探伤量应再增加20%,如检查仍有缺陷则按100%计算探伤量。探伤类别按下列规定计算:a.铁磁性钢制压力容器为磁粉探伤:b.钢制压力容器为渗透探伤(着色或荧光法)。
(2)不同焊接形式类别的选择:a.Ⅰ、Ⅱ级以及内壁清洁度要求严格的单面焊缝,选用氩弧焊打底,电弧焊盖面(氩电联焊)。b.奥氏体不锈钢单面焊焊缝选用氩弧焊打底,电弧焊填充盖面(氩电联焊);c.其它焊接均选用电弧烛;d.焊产预热与焊后热处理按表2规定计算。凡需进行焊前预热的设备,除计算主体焊缝热处理工程量外,还应计算卡具、吊耳焊缝热处理量。e.焊缝X光射线探伤和超声波探伤的百分数与合格标准应符合表3规定。f.X光探伤与超声波探伤的方式,应根据设计规定,设计无规定时可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确定。现场超声波探伤检验,除按规定数量计算超声波探伤检验外,还应增加X光探伤复验量。复验长度为超声波探伤长度的20%,且最小不得小于300毫米;当采用X光探伤时,除按规定计算X光探伤的数量外,对壁厚38毫米以上的焊缝还应增加超探复验量,复验量为X光探伤量的20%,且最小不得小于300毫米。注:①*第一、二类设备中的其它设备的探伤检验量按设计规定探伤计算。②* *适用于第二类设备中剧毒介质的设备,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5兆帕的设备:易燃介质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有毒介质且容积大于1立方米的设备和第一、二类设备中采用铬钼钢焊制的设备、探伤检验数量按100%计算。③现场组装的常压塔探伤检验量,按焊缝总长的10%计算,设计温度在大于或等于0℃时的常压塔,壁厚大于或等于16毫米,按焊缝总长的15%计算,真空塔按焊缝总长的20%计算。④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07兆帕的铝制容器探伤检验量按焊缝总长的15%计算;其它常压客器探伤检验量可按总焊缝的1%计算。g.补强圈、支座、垫板覆盖的焊缝及设备上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250毫米的接管对焊焊缝控伤检验数量按100%计算。h.低温现场制作设备壁厚25毫米以上的,焊缝按100%探伤检验数量计算;壁厚25毫米以下的按焊缝总长50%计算。i.在设备焊缝或其它边缘上开孔时,被开孔中心周围,不小于1.5倍开孔直径范围内的焊缝探伤检验数量按100%计算。j.现场组装设备表面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检验数量按以下规定计算:注:①壁厚25毫米以上的低温设备、材料屈服点在4兆帕以上的钢制设备;壁厚
16毫米以上的铬钼钢制设备,其接管法兰、补强圈与壳体封头相接的角焊缝和焊后调质处理的设备焊缝、均按100%计算。②现场设备的壳体、封头和材料屈服点在4兆帕上的钢制设备,耐压试验后,按焊缝总长的20%计算。③复合钢板的复合层焊缝应按100%计算。
二、设备试压制造厂已作过耐压试验(不含由主法兰连接的设备及列管式换热器),且有合格证明文件的设备,不得计算设备试压,对不具备上述文件或设计另有规定者方可计算。按设备理论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压力试验的项目,应按表4规定计算。
三、设备整体安装设备整体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选用子目,其重量包括:
1.木塔与外部结构组合整体吊装的设备重量,包括本体、附件、吊耳、绝热、内衬及随设备吊装外部管线、梯子、栏杆等总重量,不包括安装后立装的塔盘、填充物及其它附件的重量:表4              设备压力试验项目表
2.带搅拌装置的容器的重量,包括本体、内件、搅拌装置及其所属的电机、支架、防护罩等的全部重量。
3.再生器、沉降器整体吊装的重量,应按设计图纸重量计算,除现场组装重量外,应包括钉头、端板及龟甲网、吊耳、保温、内衬、附设备管线、平台、梯子等一次性吊装的总重量。
4.现场以散装部件(分节或分片)用螺栓联接(含接面涂胶接)的设备重量包括:
(1)铸铁塔安装重量,包括本体塔圈、底座以及塔同冷却水管、水箱、笠帽、花板、钛板换热器以及联接各部件的配套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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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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