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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统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估价表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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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9

    总 说 明
    一、《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1江苏省单位估价表)共分八册,包括:
    第一册通用项目
    第二册道路工程
    第三册桥涵工程
    第四册隧道工程
    第五册给水工程
    第六册排水工程
    第七册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
    第八册路灯工程
    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1江苏省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市政工程概算、招标工程标底、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及大中修市政工程。不适用于市政工程的小修保养。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的,并适当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关于人工工日消耗量:本定额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七、关于材料消耗量: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人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立方米)表示。定额中混凝土的养护,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混凝土消耗量按现场拌合考虑,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按下列办法计算:
    (1)泵送混凝土:定额人工数量扣15%,定额混凝土搅拌机数量全扣,定额水平、垂直运输机械数量扣50%。预拌(商品)混凝土与自拌混凝土的价差及泵送费用独立费。
    (2)非泵送混凝土:定额人工数量扣15%,定额混凝土搅拌机数量全扣。预拌(商品)混凝土与自拌混凝土的价差作独立费。
    3.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4.组合钢模板、复合木模板等的回库维修费已计入其预算价格内。
    5.用量少、价值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占材料费(其中不包括未计价材料和其他材料费本身)的百分数表示。
    八、关于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1.本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用量包括了机械幅度差内容。
    2.本定额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列入《市政费用定额》其他直接费中的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项下。
    3.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要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如场地限制造成二次搬运的,应参照有关材料运输的定额项目计算二次搬运费。
    九、本定额的人工单价按26元计算。材料预算价格按2000年南京地区标准。机械台班价格在《99机械台班定额》的基础上按新的人工费标准和材料预价格调整了机上人工费及燃料动力费。根据调整后的机械台班价格测算出新的《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及组装、拆卸费》(见附录)
    十、本定额施工用水、电是按现场有水、电考虑的。如现场无水、电时,施工企业外接水的费用及自备发电机发电的费用应另计独立费。施工用水电应由建设单位在现场自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按预算价格支付建设方水电费。如无条件安装表计量水、电,则由建设方与施工方自行商定水、电费结算办法。
    十一、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二、本定额与我省其它工程预算定额的关系,凡本定额包含的项目,应按本定额项目执行。本定额缺项部分,可按其他定额工、料、机消耗量计算直接费,按市政定额标准取费。
    十三、本定额中用括号“()”表示的消耗量,均未计入基价。
    十四、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册  说  明
              
    一、第三册《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打桩工程、钻孔灌注桩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工程、现浇混凝土工程、预制混凝土工程、立交箱涵工程、安装工程、临时工程、装饰工程及省补充项目。
    二、本定额适用范围:
    1.单跨100m以内的城镇桥涵工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套用第六册《排水工程》定额,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费乘以1.25系数)。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2.《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88)第三册桥涵工程;
    3.《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
    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5.《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6.《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四、本册定额有关说明:
    1.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属现场预制,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
    2.本册定额现浇混凝土均按现场拌制考虑。如需采用商品混凝土时,按总说明中的有关办法计算。
    3.本册定额中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若超过8m时,超过部分其定额人工和机械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25;本册定额河道水深取定为3m;若水深>3m时,超过部分其定额人工和机械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25。
    4.本册定额场内水平运距,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均已按150m运距计算。
    5.本册定额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套用第一册《通用项目》有关项目。
    五、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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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ang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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