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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统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估价表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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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9

    总 说 明
    一、《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1江苏省单位估价表)共分八册,包括:
    第一册通用项目
    第二册道路工程
    第三册桥涵工程
    第四册隧道工程
    第五册给水工程
    第六册排水工程
    第七册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
    第八册路灯工程
    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1江苏省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市政工程概算、招标工程标底、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及大中修市政工程。不适用于市政工程的小修保养。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的,并适当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关于人工工日消耗量:本定额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七、关于材料消耗量: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人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立方米)表示。定额中混凝土的养护,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混凝土消耗量按现场拌合考虑,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按下列办法计算:
    (1)泵送混凝土:定额人工数量扣15%,定额混凝土搅拌机数量全扣,定额水平、垂直运输机械数量扣50%。预拌(商品)混凝土与自拌混凝土的价差及泵送费用独立费。
    (2)非泵送混凝土:定额人工数量扣15%,定额混凝土搅拌机数量全扣。预拌(商品)混凝土与自拌混凝土的价差作独立费。
    3.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4.组合钢模板、复合木模板等的回库维修费已计入其预算价格内。
    5.用量少、价值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占材料费(其中不包括未计价材料和其他材料费本身)的百分数表示。
    八、关于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1.本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用量包括了机械幅度差内容。
    2.本定额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列入《市政费用定额》其他直接费中的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项下。
    3.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要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如场地限制造成二次搬运的,应参照有关材料运输的定额项目计算二次搬运费。
    九、本定额的人工单价按26元计算。材料预算价格按2000年南京地区标准。机械台班价格在《99机械台班定额》的基础上按新的人工费标准和材料预价格调整了机上人工费及燃料动力费。根据调整后的机械台班价格测算出新的《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及组装、拆卸费》(见附录)
    十、本定额施工用水、电是按现场有水、电考虑的。如现场无水、电时,施工企业外接水的费用及自备发电机发电的费用应另计独立费。施工用水电应由建设单位在现场自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按预算价格支付建设方水电费。如无条件安装表计量水、电,则由建设方与施工方自行商定水、电费结算办法。
    十一、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二、本定额与我省其它工程预算定额的关系,凡本定额包含的项目,应按本定额项目执行。本定额缺项部分,可按其他定额工、料、机消耗量计算直接费,按市政定额标准取费。
    十三、本定额中用括号“()”表示的消耗量,均未计入基价。
    十四、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册  说  明
              
    一、第六册《排水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定型混凝土管道基础铺设,定型井、非定型井、渠、管道基础及砌筑,管道顶进,给、排水构筑物,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模板、钢筋(铁件)加工、井字架工程和省补充项目。
    二、本定额适用于城镇范围内新建、扩建的市政排水管渠工程。
    三、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2.《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
    3.《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六册《排水工程》(1989年);
    4.《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1、2、3(1996年);
    5.GB11836-89《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道标准》;
    6.CJ/T3012-89《铸铁检查井盖标准》;
    7.CJJ3-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8.GBJ141-90《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9.《江苏省排水工程通用图集》(1989年)
    四、本定额与建筑、安装定额的界限划分及执行范围:
    1.给排水构筑物工程中的泵站上部建筑工程以及本册定额中未包括的建筑工程,均应执行各地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中的通用机械应执行安装定额有关项目。
    3.市政工程排水管道与其它专业工程排水管道按其设计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划分,按市政工程设计标准设计及施工的管道属市政工程管道。
    五、本册定额与市政其他册定额的关系:
    1.本册定额所涉及的土、石方挖、填、运输,脚手架,支撑、围堰,打、拨桩,降水,便桥,拆除等工程,除各章节另说明外,均采用通用册相应项目。
    2.管道接口、检查井、给排水构筑物需做防腐处理的,分别套用建筑和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相应项目。
    六、本册定额需说明的有关事项:
    1.本定额所称管径均指内径。.
    2.本定额中的混凝土均为现场拌合,各项目中的混凝土和砂浆标号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标号允许换算,但数量不变。
    3.本定额各章所需的模板、钢筋(铁件)加工、井字架均采用第七章的相应项目。
    4.本定额是按无地下水考虑的,如有地下水,需降水时采用通用册相应项目;需设排水盲沟时采用道路册相应项目;基础需铺设垫层时采用本册定额第三章的相应项目。
    七、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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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ang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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