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说 明
一、《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依据国家标准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2000年《天津市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基价》的基础上,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合理的施工工期、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的新建和扩建工程。
三、本基价共分13章,包括:
C.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C.8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C.2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C.9通风空调工程
C.3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C.10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C.4炉窑砌筑工程 C.11~12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C.5静置设备与工艺 C.31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C.32施工措施项目
C.6工业管道工程
C.7消防工程
四、本基价各章基价表左上方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是工程量清单项目,作为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时列项的依据。
五、本基价各章基价表左上方项目编码的第七至九位按以下规则编列:
1.项目名称与计价规范一致的项目,按计价规范中原编码编列。
2.计价规范中未包括由本市补充的项目,自301开始编列。
3.相关项目自401开始编列。相关项目不能作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使用。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价格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用(以下简称管理费)组成,管理费是以人工费为基础制定的。
七、本基价中的工日单价按工种技术含量的不同分为三类:一类每工日38元;二类每工日32元;三类每工日26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质补贴和职工福利费。
八、本基价中的其他人工费包括:
1.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人工费。
2.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中的人工费。
3.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九、本基价中的材料价格是按2003年度天津市建材市场的加权平均价格编制的,价格中包括由供应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
十、本基价中的辅助材料费是指用量较小的零星材料费。
十一、本基价中的其他材料费包括:
1.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材料费。
2.材料试验检验费。
3.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为材料基价的2.4%。
十二、本基价中的机械台班单价是依据2001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按合理的机械规格综合取定的。
十三、本基价中的辅助机械费是指中、小型机械费。
十四、本基价中的其他机械费是指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机械和工具使用费。
十五、本基价中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前后檐高不同时以较高者为准。
十六、关于水平运输和垂直运输
1.设备: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搬运。
2.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机具: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搬运。
3.垂直运输的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
十七、材料或半成品数量带有"()"者表示该项未计价,基价中不包括其价值,应以"()"内的用量乘以其价格计入基价中,价格中应计入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为材料价格的2.4%)。
十八、材料用量带有×号,则×号前系用量,×后系单价。数字后带"()"者,"()"内为规格型号。
十九、本基价中凡未注明计量单位者均为毫米。
二十、本基价中凡注明××以内者均包括××本身在内,而××以外者均不包括××本身。
说 明
一、本章包括切削设备、锻压设备、铸造设备、起重设备、起重机轨道、输送设备、电梯、风机、泵、压缩机、工业炉、煤气发生设备、其他机械等13节;共112个工程量清单项目,1324条基价子目。
二、本章适用于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工程中常见的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三、本章以国家和有关工业部门发布的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依据。
四、设备底座安装标高是按地平面正或负10m以内考虑的。如超出此范围按措施费项目规定执行。
五、本章各基价子目除各节说明中已说明的工作内容外,均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安装主要工序:施工准备、设备、材料及工、机具水平搬运,设备开箱、点件、外观检查、配合基础验收、铲麻面、划线、定位、起重机具装拆、清洗、吊装、组装、连接车档,安放垫铁及地脚螺栓、设备找正、调平、精平、焊接、固定、灌浆、单机试运转。
2.人字架、三角架、环链手拉葫芦、滑轮组、钢丝绳等起重机具及其附件的领用、搬运、搭拆、退库等。
3.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的调整、试验及无负荷试运转。
4.与设备本体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安装。
六、本章各基价子目中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设备自设备仓库运至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搬运工作。
2.因场地狭小,有障碍物(沟、坑)等所引起的设备、材料、机具等增加的二次搬运、装拆工作。
3.设备基础的铲磨、地脚螺栓孔的修整、预压以及在木砖地层上安装设备所需增加的费用。
4.设备构件、机件、零件、附件、管道及阀门、基础及基础盖板等的修理、修补、修改、加工、制作、焊接、煨弯、研磨、防振、防腐、保温、刷漆以及测量、透视、探伤、强度试验等工作。
5.特殊技术措施及大型临时设施以及大型设备安装所需的专用机具等费用。
6.设备本体无负荷试运转所用的水、电、气、油、燃料等。
7.负荷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生产准备试运转。
8.专用垫铁、特殊垫铁(如螺栓调整垫铁、球形垫铁等)和地脚螺栓。
9.设计变更或超规范要求所需增加的费用。
10.设备的拆装检查或解体拆装(C.1.8、C.1.9和C.1.10节除外)。
11.电气系统、仪表系统、通风系统、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系统等的安装、调试工作;非与设备本体联体的附属设备或附件(如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容器、屏盘等)的制作、安装、刷油、防腐、保温等工作。
七、本章基价中关于电梯的安装,在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时可依据市场和电梯生产厂家情况自行确定。
八、本章基价若用于旧设备安装时,旧设备的拆除费用按相应安装基价的50%计算。
九、本章所用部分名词含义如下:
1.安装现场是指距所安装设备基础100m范围内。
2.安装地点是指设备基础及基础周围附近。
3.指定堆放地点是指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指定的,在安装现场范围内较合理的堆放地点。
4.解体安装是指一台设备的结构,分成几个大部件供货,需在安装地点进行清洗、组装等工作。
5.拆装检查(或解体拆装)是指将一台整体或解体结构的设备全部拆散(支解),进行清洗、检查、刮研、换油、调整、重新装配组合成为原形式的整体或解体结构设备。
十、设备安装中的地脚螺栓灌浆及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参照相关项目中相应子目计价。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1.切削设备:依据不同型号的切削设备按其重量分别以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其中气动踢木器按单面卸木和双面卸木,均以台为计量单位。
2.锻压设备:依据不同型号的锻压设备按其重量分别以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其中空气锤、模锻锤、自由锻锤、蒸汽锤还应根据落锤重量,锻造水压机根据水压机公称压力,均以台为计量单位。
3.铸造设备:依据不同型号的铸造设备按其重量分别以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其中抛丸清理室计算设备重量时应包括抛丸室、回转台、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电动小车及框架平台、梯子、栏杆、漏斗、漏管等金属结构件的总重量;铸铁平台要根据方形平台或铸梁式平台、安装方式(安装在基础上或支架上)及安装时灌浆与不灌浆,抛丸清理室以室为单位,铸造平台以吨为单位外,均以台为计量单位。
4.起重设备:依据不同型号的起重设备按其重量分别以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其中起重机还应根据起重机主钩起重量(t)和跨距(m);双小车起重机根据两个小车的起重量(t);双钩挂梁桥式起重机按两个钩的起重量(t),均以台为计量单位。
5.起重机轨道:依据不同安装部位、固定方式、纵横向孔距、轨道型号、标准图号依据设计图示尺寸,按单根轨道长度计算,以米为计量单位。
6.输送设备:依据各种设备的设计图示数量分别计算。
(1)斗式提升机按型号和提升高度,输送槽宽、输送机长度和驱动装置组数以组为计量单位。
(2)刮板输送机按型号、输送槽宽、输送机长度和驱动装置组数以组为计量单位。
(3)板(裙)式输送机按型号、链板宽度和链轮中心距以台为计量单位。
(4)悬挂输送机按型号、重量、链条类型和节距以台为计量单位。
(5)固定式胶带输送机按型号、输送长度和胶带宽度以台为计量单位。
(6)气力输送机设备按型号、输送长度和输送管尺寸以台为计量单位。
(7)卸矿车和皮带秤安装按型号、重量和设备宽度以台为计量单位。
7.电梯:依据型号、用途、层数、站板、提升高度结构、规格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以部或台为计量单位。
8.风机:依据不同型号和重量分别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以台为计量单位直联式风机的重量包括本体、电机及底座的总重量。
9.泵:依据不同型号、重量、输送介质、压力和材质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以台为计量单位。直联式泵的重量包括本体、电机及底座的总重量;非直联式泵的总重量不包括电机重量;深井泵的重量包括本体、电机、底座及扬水管的总重量。
10.压缩机:依据不同型号、重量、结构形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重量包括同一底座上主机、电动机、仪表盘及附件、底座等的总重量,但立式及L形压缩机、螺杆压缩机、离心压缩机不包括电动机等动力机械的重量。活塞式D、M、H型对称平衡压缩机的重量包括主机、电动机及随主机到货的附属设备的重量但不包括附属设备的安装。
11.工业炉:依据不同型号、重量、熔化率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在计算设备重量时,如为整体结构(炉体已组装并有内衬砌体),应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如为解体结构(炉体为金属结构件,需要现场组合安装,无内衬砌体时),则不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均以台为计量单位。
12.煤气发生器设备:依据不同型号、重量、规格、高度、直径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均以台为计量单位。
13.其他机械:依据不同型号、重量、冷却面积、蒸发面积、介质、直径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其中冷风机的设备重量按冷风机本体、电动机及底座的总重量;柴油发电机组的设备重量按机组的总重量,凡是在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主机、辅机及底座的总重量,除动力设备中的大型电机安装以吨为计量单位外,均以台为计量单位。
二、工程量清单相关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1.地脚螺栓灌浆依据一台设备的灌浆体积和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2.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依据一台设备的灌浆体积和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3.带锯机保护罩制作与安装按规格,以个为计量单位。
4.车档制作按施工图示尺寸,以吨为计量单位。车档安装按每个单重(t),每组4个,以组为计量单位。
5.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按金属结构件单体重量,以千克为计量单位。
安装工程:
附录一 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说 明
本附录包括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费用。
一、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的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1.5%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防洪工程维护费、合同审查费及按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等。
施工措施项目中的文明施工措施费,脚手架措施费,高层建筑增加费,操作物高度超高增加费,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用,均应计取企业管理费。计取方法:用上述各项措施费中人工费乘以26.10%。
二、规费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
1.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4.工伤保险:是指按规定由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
5.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规费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合计为基数,乘以43.72%计算。
三、利润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利润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合计为基数,乘以50.57%计算。
四、税金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税金以税前总价为基数,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乘以3.41%计算,纳税地点不在市区的乘以3.3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