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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工程2004年预算基价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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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9

总   说   明

    一、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1999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和2000年《天津市给水煤气管道工程预算基价》的基础上,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合理的施工工期,结合天津地区的具体情况,并根据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规范、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编制而成。
    二、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地区新建、扩建和大中修的市政工程及住宅区、厂区的道路和市政管网工程。其中地铁工程、隧道工程适用于天津地区范围内改建、新建、扩建的各种车行隧道、人行隧道、越河隧道、地铁隧道及地铁工程。市政管网工程中的给水煤气管道工程适用于天津地区市政管线的自来水输水管道和煤气输气管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三、本基价包括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桥涵护岸工程、隧道工程、市政管网工程、地铁工程、钢筋工程、拆除工程、施工措施项目共9章。
    四、本基价各章节基价表左上方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是工程量清单项目,作为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时列项的依据。
    五、本基价各章基价表左上方项目编码的第七至九位按以下规则编列:
    1.项目名称与计价规范一致的项目,按计价规范中原编码编列。
    2.计价规范中未包括由本市补充的项目,自301开始编列。
    3.相关项目自401开始编列。相关项目不能作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使用。
    六、市政工程范围划分
    1.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划分:
    (1)市政排水管道与建筑工程排水管道的划分:以建筑工程的化粪井外第一个连接井为界限,井外部分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基价及其相应工程类别的计价办法。
    (2)市政道路与建筑工程室外道路的划分:居住小区(或企事业单位)围墙以内采用混凝土制作的甬路、道路、停车场未采用市政规范和标准的属于建筑工程范围;居住小区(或企事业单位)围墙以外的道路、停车场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制作且是按照市政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的甬路、道路、停车场属于市政工程范围。
   (3)给水管道自自来水厂出厂阀门至用户院外水表井为市政管线,煤气管道以命名街道的输气管道为市政管线。
    2.属于建设项目随同建筑工程设计的室外排水管道及给水煤气管道工程,竣工后需移交或委托市政管理部门维修管理的工程,均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基价及其工程类别的计价办法。
    七、本基价是编制招投标工程标底及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基础。
    八、本基价中各子目的价格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组成,管理费是以工日和机械费为基础制定的。
    九、本基价中的工日单价按道路工程、桥涵护岸工程、隧道工程、市政管网工程、地铁工程、钢筋工程、施工措施项目人工费取定32元/工日。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人工费取定26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质补贴和职工福利费。
    十、本基价中的其他人工费包括:
    1.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人工费。
    2.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中的人工费。
    3.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十一、本基价中的材料价格是按2003年度天津市建材市场的价格平均水平编制的,其内容为材料由供应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
    十二、本基价中的辅助材料费是指用量较小的零星材料费。
    十三、本基价中的其他材料费包括:
    1.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材料费。
    2.材料试验检验费。
    3.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为材料价格的2.4%。
    十四、本基价中的机械台班单价是根据2001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中的机械规格综合取定的。
    十五、本基价中的辅助机具费是指中、小型机械费。
    十六、本基价中的其他机械费是指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机械费。
    十七、本基价中的材料均以质量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为准,基价中的材料数量已包括场内运输和操作损耗。基价中的材料配合比与实际配合比不同时,允许调整其配合比,但人工和机械数量不得调整。
    十八、本基价中的现场浇筑混凝土均按商品混凝土计列;混凝土或预制构件若发生蒸养均执行桥涵护岸工程中混凝土蒸养相关项目。
    十九、施工中若发生大型机械、自行机械场外运输,可分别套用施工措施项目中的相应基价。
    二十、本基价允许换算的项目除在各章、节分别注明外,以下各项允许调整。
    1.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不足使用,经建设单位同意租用外单位机械时,应按出租单位计费办法计算,基建系统内施工机械应按规定的机械台班价格计算。
    2.特殊情况需租用钢板桩、钢模板时允许按出租单位计价办法计算。
    二十一、凡因工程需要现场设立搅拌站,应计取混凝土搅拌站组立及拆除项目费用。
    二十二、排水泵站土建工程、地铁车站建筑工程均执行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排水泵站装饰装修工程执行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
    二十三、本基价中均包括各种材料场内运输。
    二十四、道路工程中,交通管理设施项目,本基价未编制,待今后补充。
    二十五、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以外所需的运输道路、水、电源接通至现场均属三通一平范围,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如委托施工单位施工时,应与施工单位另签合同,以单独报价形式编制预结算。
    二十六、凡市政专业各类工程预算基价中未包括的项目(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编制补充工程预算基价时,均应按附录五中各项费用参考表标准,编制生成市政工程预算基价。
    二十七、本基价表中数量带有“()”者,表示下列情况之一:
    1.材料或半成品数量带有“()”且列于计价材料之前,表示该项未计价,基价中不包括其价值,应以“()”内的用量乘以其价格计入基价中,价格中应计入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为材料价格的2.4%)。
    2.材料或半成品数量带有“()”且列于计价材料之后,表示基价中已包括其价值,该项不再计价。
    二十八、材料用量带有×号,则×号前系用量,×后系单价。数字后带“()”者,“()”内为规格型号。
    二十九、本基价中凡注明××以内者均包括××本身在内,而××以外者均不包括××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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