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说 明
一、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1989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和2000年《天津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基价》的基础上,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合理的施工工期、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的新建和扩建工程。
三、本基价包括绿化工程,园路、园桥、假山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土石方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地面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油漆、涂料工程,施工措施项目等11章。
四、本基价各章基价表左上方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是工程量清单项目,作为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时列项的依据。
五、本基价各节的编码由三组字符组成。其中第三组字符按以下规则编列:
1.节名与计价规范一致的,按计价规范中原编码编列。
2.计价规范中未包括由本市补充的,以数字形式自31开始编列。
3.相关项目节以字母形式自A开始编列。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价格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组成,管理费是以工日和机械费为基础制定的。
七、本基价中的工日单价按工种技术含量的不同分为三类:一类每工日38元;二类每工日32元;三类每工日26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和职工福利费。
八、本基价中的其他人工费包括:
1.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人工费。
2.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中的人工费。
3.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九、本基价中的材料价格是按2003年度天津市建材市场的加权平均价格编制的,价格中包括由供应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
十、本基价中的辅助材料费是指用量较少的零星材料费。
十一、本基价中的其他材料费包括:
1.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材料费。
2.材料试验检验费。
3.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为材料价格的2.4%。
十二、本基价中的机械台班单价是依据2001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按合理的机械规格综合取定的。
十三、本基价中的辅助机具费是指中、小型机械费。
十四、本基价中的其他机械费是指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机械费。
十五、本基价中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前后檐高不同时以较高者为准。
十六、园林绿化工程的设备安装项目,执行《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
十七、本基价表中数量带有“()”者,表示下列情况之一:
1.材料或半成品数量带有“()”且列于计价材料之前,表示该项未计价,基价中未包括其价值,应以“()”内的用量乘以其价格计入基价中,价格中应计入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为材料价格的2.4%)。
2.材料或半成品数量带有“()”且列于计价材料之后,表示基价中已包括其价值,该项不再计价。
十八、材料用量带有×号,则×号前系用量,×后系单价。数字后带“()”者,“()”内为规格型号。
十九、本基价中凡未注明计量单位者均为毫米。
二十、本基价中凡注明××以内者均包括××本身在内,而××以外者均不包括××本身。
附录一
说 明
一、本附录中各项配合比,仅供编制园林绿化工程计价文件使用。
二、各项配合比中均不包括制作、运输所需人工、机械和施工管理费。
三、各项配合比中已包括了各种材料在配制过程中的操作和场内运输损耗。
四、非砌筑砂浆的主料品种不同时,可以换算。
五、特种混凝土的配合比或主料品种不同,可以换算。
附录二 说 明
一、本附录中各项配合比,仅供编制园林绿化工程计价文件使用。
二、各项基价中已经包括制作、运输所需人工、机械和施工管理费。
三、各项基价中已包括了各种材料在配制过程中的操作和场内运输损耗。
附录三 说 明
一、本附录的材料价格是确定子目的预算基价中材料费的依据。在编制工程计价文件时,应按编制期价格重新确定材料价格。
二、材料价格由材料采购价、运费和运输损耗组成。由供货方送货至工地且采购价已包括运费时,不再计算运费和运输损耗。附录中的采购价系按2003年平均价格计算。材料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采购价为供应地点交货价格:材料价格=(采购价+运费)×(1+运输损耗率);
采购价为施工现场交货价格:材料价格=采购价。
三、运费指由供货地点至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运费损耗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损耗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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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 料 类 别 ┃ 损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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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红砖、砂、水泥、水泥地面砖、白瓷砖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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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瓦、脊瓦、水泥瓦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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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瓦、石子、黄土、玻璃、色石子、大理石板、水磨石板 ┃ 0.5% ┃
┃混凝土管、缸瓦管 ┃ ┃
┣━━━━━━━━━━━━━━━━━━━━━━━━━━━━╋━━━━┫
┃砌块、白灰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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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未列的材料类别,不计损耗。
四、本附录未列的材料,也按上式及运输损耗率表计算。
附录四 说 明
本附录包括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费用。
一、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的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1.5%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防洪工程维护费、合同审查费及按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等。
二、规费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
1.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4.工伤保险:是指按规定由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
5.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规费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合计为基数,费率按43.72%计算。
三、利 润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利润按施工图预算计算程序表的规定计算,利润率为7%。
四、税金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税金以税前总价为基数,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乘以3.41%计算,纳税地点不在市区的乘以3.3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