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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定额(2007)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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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9
总说明
一、天津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四章。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泵站工程及费用计算方法、规则、取费费率表。
二、本定额适用于天津市城市道路、快速路、桥梁、广场、地道、涵洞、排水管道、排水泵站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本定额不适用市政设施大修工程。
三、本定额的作用:
1.确定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和结算的计价依据。
2.编制市政设施维修养护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3.市政维修管理部门编制年度维修养护经费的参考依据。
4.编制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招投标标底的依据和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四、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
2.《天津市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程》(DB29-75-2004)。
3.《天津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DB29-74-2004)。
4.《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程》(DB29-76-2004)。
5.《天津市排水工程通用图集》。
6.天津市市政局1994年颁布的《天津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
7.天津市2004年颁布的《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
8.天津市市政工程现行劳动定额。
9.天津市及相关省市的现行定额。
五、本定额各专业中小修养护工程的界定范围:
1.道路工程
市政道路小修养护是指保持城市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养护;对路面轻微损坏的零星修补,其工程数量小于400㎡。
市政道路中修工程是指对路面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维修工程,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况,其工程数量宜大于400㎡不宜超过8000㎡。
2.桥梁工程
市政桥梁设施日常保养是指保持桥梁整洁,清除杂物积土,冲洗桥台支座体系,擦洗栏杆、地袱、设施标志牌、灯具、灯杆等。市政桥梁设施小修是指零星的桥面铺装修补;被撞栏杆、地袱、灯杆的修复;泄水孔、伸缩缝、灯具电器的修理与更换,泄水孔改造等;钢结构、钢桥及钢栏杆的局部除锈油饰;桥墩、桥台、人行道、梁板等混凝土结构的裂缝补修与脱落补修;零星的桥梁构件连接钢板脱焊的补修。
市政桥梁设施中修工程是指对桥梁的一般性损坏进行修理、特殊桥梁的非复杂性和非主要结构的局部损坏进行维修加固和更换,以恢复其原有状态和标准。
3.排水管道工程
市政排水管道维修养护定额中没有对中小修养护进行划分,定额中包括排水管道疏通、维修,各种井型的掏挖、维修、更换,河道的疏挖、污泥的弃运、护坡的零星补砌。
4.排水泵站工程
泵站维修养护包括机电设备的检修、维护、配件的更换及泵站的日常清整工作。
市政泵站中修工程是指对电机、高压柜、控制柜、启动柜、开关柜、变压器、水泵、格栅除污机、天车及自动化泵站自控系统的检修。
市政泵站小修养护是指泵站日常运行维护;泵站进、出水池的清挖;电机、水泵、除污机、阀门、变压器、监控系统的维护及泵站的通风、出臭。
六、本定额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全部维修养护施工过程,除说明主要工序外,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定额中。
七、本定额的人工用量已考虑维修养护工程的特点,人工不分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人工工日按八小时工作日计算,人工费内容包括综合工的费用及其他人工费用。工日单价不分专业一律按32元/工日取定。
八、本定额中的材料均以质量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为准,其材料用量已包括操作损耗及现场施工损耗。本定额中的材料价格以2006年5月“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所公布的价格为编制基期价格。
九、本定额除列出主要材料用量外,零星材料和低值易耗材料均以辅助材料费以“元”表示。
十、机械台班费用执行2004年天津市统一机械台班费用标准。
十一、本定额中注有“××以内”者包括××本身,“××以外”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二、本定额由天津市市政工程定额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十三、本定额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费用定额
本费用定额是参照建设部、则政部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的费用项目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并结合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的特点进行编制的。
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造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详见附表一)。
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及检验试验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移动有一定难度的特、大和少数中型的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费需单独计算,不含在台班费内)。内容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等费用。
(二)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包括内容:文明施工费(含环境保护费和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行车干扰费、材料二次搬运费等费用。
二、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内容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规费是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取费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计算。其中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市政排水泵站工程按直接工程费的20%与措施费中人工费之和为计算规费的取费基数。
(二)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是以直接费为取费基数(直接费包括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的合计和措施费的合计)乘以规定的费率计算(详见附表三)。
三、利润
是指施工单位(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利润取费是以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合计为取费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计算,除财政拨款的工程项目不可计取利润外,其他任何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利润不分专业类别,费率一律按7%计取。
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税金取费是以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三项费用合计为取费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计算,税率市区为3.41%,郊县为3.35%。
财政拨款的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不计取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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