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一九九八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以下简称本估价汇总表), 是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标[1995]735号文颁发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内人工、材料、机械使用消耗量为依据进行编制的。
二、本估价汇总表的人工费单价、材料预算价格及施工机械使用费台班单价的组成:
1.定额内人工费单价:土建工程:每工日21.45元;施工机械机上用工:每工日22.02元。
2.定额内材料预算价格:材料供应价:主要材料按近三年平均价格水平计算;辅助材料均以1997年全年均价计算;运费、装卸费按自治区交通部门的规定计算。
3.施工机械使用费台班单价:按照1994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进行计算, 其中:第一类费用(不变费用)结合新疆实际乘以1.15系数; 第二类费用:人工费单价、燃料动力费单价组成同第二条第1、2两项。
三、本估价汇总表中有关章节的说明:
1.第三章脚手架工程:结合新疆实际,将脚手架工程划分为综合脚手架费用和单项脚手架费用:综合脚手架费用:适用于单层建筑檐高20m以内、多层建筑七层以内的一般工业、民用及住宅建筑工程的脚手架搭设。具体计算方法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第三章脚手架工程章说明。单项脚手架费用: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各类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工程的脚手架搭设,具体计算方法见《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有关章节说明。
2.第十四章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费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建筑物檐高20m(层数七层)以上的建筑物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相关项目及说明。
四、本估价汇总表颁布实施后,随着建筑施工工艺、建筑材料的发展,对于定额的缺项,由设计部门、施工企业会同建设单位编制一次性单位估价,报经新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核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