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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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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9

总说明
    一、《甘肃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工程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全省建筑工程地区单位估价表,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确定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也可以作为制订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参考。
    二、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要求,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和《甘肃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DB]D25-01-96)基础上,依据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结合我省目前的工程结构、建筑标准、施工机械装备程度、施工工艺以及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四、本定额人工消耗量的确定: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五、本定额中的材料用量包括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对个别消耗量较小的零星材料,以其他材料费表示。定额中已包括材料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损耗及现场堆放损耗。
    六、本定额中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各种胶泥、灰土、三合土等均按半成品用量以体积或重量表示,其各种强度等级及配合比的材料用量应按《甘肃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材料消耗量定额》的规定确定。
    七、本定额中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除吊车粱、基础粱、屋架、屋架粱和单体在O.5m3以上的柱外。应计算制作、运输、堆放及安装
(打桩)损耗,在编制预算时,应根据施工图计算的净用量,再按下式计算制作、运输、安装(打桩)工程量:制作工程量=图纸净用量×(1+总损耗率);运输工程量=图纸净用量×(1+运输损耗率+安
装或打桩损耗率);安装或打桩工程量=图纸净用量。
    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损耗率按下表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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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作      ┃运输      ┃安装      ┃          ┃
┃                                ┃          ┃          ┃          ┃总计      ┃
┃    构件名称                    ┃          ┃堆放      ┃(打桩)    ┃          ┃
┃                                ┣━━━━━┻━━━━━┻━━━━━┻━━━━━┫
┃                                ┃    损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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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钢筋混凝土桩                ┃          ┃          ┃          ┃          ┃
┃                                ┃    0.1   ┃    O.4   ┃    1.5   ┃    Z.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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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种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      ┃    O.2   ┃    0.8   ┃    O.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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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定额中的混凝土养护,是按自然养护编制的,如采用蒸气或其他养护时可另行计算。
    九、本定额中已包括材料、半成品、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所需的费用。
    十、本定额中施工机械的规格型号是按照工程对象的需要合理配置的。除各章节说明允许调整换算者外,其他不再调整换算。
    十一、本定额的机械台班用量包括主机和辅助机械,对个别用量较小的辅助机械,以其他机械费表示。
    十二、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2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费用,未列入本定额,均包括在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
  十三、本定额的适用高度,按建筑物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20m以内编制的。超过20m时,其超高费应另按《甘肃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费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四、本定额已考虑了八度抗震设防的有关要求。
  十五、本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及各种费用等,是综合计算确定的,除各章节另有规定者外,不再调整换算。
    十六、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都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书库、立件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0、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层及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
厨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的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队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
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16、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2、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3、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4、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5、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
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7、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三、其他
   1、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本规则第一、二节规定计算。
   2、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事宣。可参照上述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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