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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数的通知(建筑[2005]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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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9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筑[2005]991号           签发人:郭俊杰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文明施工


措施费系数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天津市《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政府令第71号)、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建质安[2004]1511号)文件精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内容、要求及标准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原市建委以建筑[2004]640号文件颁发的2004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中文明施工费计算标准和最高限额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经测算对原有系数和最高限额进行调整,调整内容详见附表。
  本次调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

 

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数调查表

 

工程类别

调价后系数

最高限额(万元)

建筑工程

住宅

框轻结构

1.80%

42.39

砖混结构

1.83%

43.10

其他结构

1.66%

39.09

公建

1.64%

38.62

工业厂房

1.07%

25.20

装饰装修工程

0.16%

4.22

安装工程

0.11%

2.82

 

道桥

0.89%

27.06

 

桥梁

0.98%

100.35

 

给排水

0.89%

27.06

 

地铁

0.93%

95.23

 

其他

0.89%

27.06

其他工程

0.64%

16.89

注:1、文明施工措施费是以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算。

    2、最高限额以一个施工合同为计算单位。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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