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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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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10

一、《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03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3号令)和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2)100号]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在《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的基础上进一步综合扩大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浙江省区域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本定额统一了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与计量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评审、编制设计概算(书)和多种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主要依据;是编制概算指标、估算指标和计算主要材料需用量的基础。
四、编制依据:
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4.《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5.《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
6.《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1985);
7.部分省、市现行建筑工程概算定额;
8.浙江省03版计价依据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基期价的确定原则;
9.典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技术经济资料;
10.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和资料。
五、本定额仅包括建筑工程的消耗量和基价其他相关费用应按照与本定额配套的《浙江省工程建设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计算。
六、本定额是按主要分项工程规定的计量单位、计算规则、综合相关分项工序的预算定额确定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反映了本省的平均消耗量水平。
七、本定额中人工、材料与机械台班消耗量已综合考虑了采用一般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技术的用量。材料与机械台班消耗量均以主要工序用量为准。定额中的模板均按复合模板考虑。
八、本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实行动态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适时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信息价。
九、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所需的人工及机械台班费用。
十、本定额的垂直运输系指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数量。
十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如与设计规定不同时按设计规定调整。
十二、本定额中的钢筋含量是按常规情况考虑的工程概算钢筋用量可结合附录二“钢筋含量估算参考表”中不同结构类型的钢筋含量作量差调整。
十三、本定额基价有关数据的取定:
1.本定额日工资单价分为三类:土方工程、垂直运输工程按Ⅰ类日工资单价24元计算;楼地面、天棚工程、门窗工程等涉及装饰工程的子目按Ⅲ类日工资单价30元计算;其余工程均按Ⅱ类日工资单价26元计算。
2.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单价按《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2003年基期价格》取定。
3.机械台班单价按《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03版)取定每一台班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十四、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由概算编制单位根据设计要求遵循本定额编制原则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十五、使用本定额编制工程概算所依据的扩大初步设计图纸设计深度须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版)的要求。
十六、本定额是以预算定额为基础编制的考虑概算定额与预算定额的水平幅度差及图纸设计深度等因素编制概算时应以直接费为基数乘以扩大系数。扩大系数为2%~4%具体数值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和图纸的设计深度确定:一般工程取中值;较复杂工程或图纸设计深度不够要求的取大值;工程较简单或图纸设计深度达到要求的取小值。
十七、使用本定额编制工程概算时其取费费率和计算程序详见附录三“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取费标准”。
十八、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九、本定额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一、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二、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1.20m者应计算1/2面积。
三、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四、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1.10m的部位应计算1/1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六、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1.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八、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九、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1.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1.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一、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十二、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1.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四、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五、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十六、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七、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八、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九、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二十、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二十一、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二、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三、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二十四、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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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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