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六册《排水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定型混凝土管道基础及铺设,定型井,非定型井、渠、管道基础及砌筑,顶管,给排水构筑物,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模板、钢筋及井字架工程,共七章1438个子目。
二、本定额适用于城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排水管渠工程。
三、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99);
2.《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1、S2、S3(1996);
3.《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标准》(GB11836-89);
4.《铸铁检查井盖标准》(CJ/T3012-89);
5.《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
6.《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7.《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0)。
四、本定额与建筑、安装定额的界限划分及执行范围:
1.给排水构筑物工程中的泵站上部建筑工程以及本册定额中未包括的建筑工程,执行本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中的通用机械应执行《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册有关项目。
3.管道接口、检查井、给排水构筑物需做防腐处理的,执行土建定额和安装定额有关子目。
五、本册定额与市政其他册定额的关系:
本册定额所涉及的土、石方挖、填、运输,脚手架,支撑、围堰,打、拔桩,降(排)水,便桥,拆除等工程,除各章节另有说明外,按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执行。
六、本册定额需说明的有关事项:
1.本定额所称管径均指内径,如实际管径、长度与定额取定不同时可进行调整换算。
2.本定额各项目中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砂浆标号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允许换算,但数量不变。
3.本定额各章所需的模板、钢筋(铁件)加工、井字架均执行第七章的相应项目。
4.本定额是按无地下水考虑的,如有地下水,需降(排)水时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需设排水盲沟时执行第二册《道路工程》相应定额;基础需铺设垫层时采用本册定额第三章的相应定额;采用湿土排水时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
七、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