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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2(03计价办法)桥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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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10
一、《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第三册“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打桩工程、钻孔灌注桩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工程、现浇混凝土工程、预制混凝土工程、立交箱涵工程、安装工程、临时工程。
二、本定额适用范围:
1.单跨100m以内的城镇桥梁工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套用第六册“排水工程”定额,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费乘以1.25系数)。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有关说明:
1.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属现场预制,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
2.本册中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若超过8m时,超过部分可另行计算超高费;河道水深取定为3m,或水深>3m时,超过部分增加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各市补充规定执行计算。
3.本册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按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执行。
4.本册未包括的预制构件场内、场外运输,由各市补充规定执行计算。
四、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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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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