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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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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11

总 说 明

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定额的基础上,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正常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条件,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的。

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按照专业分为《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五部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以下简称“本定额”)中的消耗量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建筑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标准。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消耗水平。基础价格是按照呼和浩特地区2003届材料预算价格计算的。

四、本定额的使用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为基础。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计价)配套的消耗量定额,同时也是实行定额计价(工料单价计价)全自治区统一的单位估价表。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该按照各专业“工程量清单项目指引”,参考本定额的消耗量和基础价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计价程序进行计价。

2、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按照本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按规定套用相应的子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计价程序进行计价。

五、本定额是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参考依据;是工程项目实行定额计价的指导依据;是编审招标标底、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和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的基础。

六、本定额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和传统定额的表现形式以专业工程划分,按章节、项目、子目排列,各章均有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由工作内容和定额表格组成。

七、本定额中的人工综合了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超运距用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的以综合工日表示。

八、本定额中的主要材料按照标准合格产品考虑,分别列出规格及消耗量,并包括了正常的操作和场内运输损耗。次要和零星材料以该子目材料费之和的百分比以其他材料费表示。材料费按照呼和浩特地区2003届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九、本定额的机械台班分别列明名称、规格、型号及台班耗用量,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零星机械以占该子目机械费之和的百分比以其他机械费表示。机械使用费按照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价格》计算。

十、本定额中使用的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锯材取定(经过加工的木材称锯材,未经过加工的称原木)。木材分类规定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子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波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十一、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如定额中以饰面夹板、实木(以锯材取定)、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桦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者橡木、枫木的项目,如实际使用的材质与取定的不符时,可以换算,但其消耗量不变。

十二、本定额列出的基础价格及人工、材料(包括半成品)、机械台班价格为定额取定价,实际价格与定额取定价不同时,其价差应由业主和承包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或参照由各盟市发布的信息价格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

十三、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以使用其他专业定额项目。需要补充的项目,由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定额的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收集、补充,并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四、本定额凡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五、本定额配套的电子版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制、管理。

十六、利用本定额数据编制计算机应用软件者,须经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同意并申请对应用软件进行审查准入。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或发行电子出版物。

十七、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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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ang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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