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 说 明
一 、《内蒙古自治区市政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第二册《道路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路床(槽)整形、道路基层、道路面层、人行道侧缘石及其它。共四章 367个子目。
二、本定额适用于城镇基础设施中的新建和扩建工程。
三、本定额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88道路分册及建设部关于定额的有关补充规定资料;
2、新编《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及《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劳动定额》;
3、现行的市政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等;
4、现行的市政工程标准图集和具有代表性工程的设计图纸;
5、各盟市现行的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及基础资料;
6、已被广泛采用的市政工程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和已被检验确定成熟的资料;
四、道路工程中的排水项目,可套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排水分册的有关项目。
五、本定额中的工序、人工、机械、材料等均系综合取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不得调整。
六、本定额的多合土项目按现场拌合考虑,部分多合土项目考虑了厂拌,根据实际情况套用相应定额子目。
七、定额中的黄土按各地实际情况(指施工单位就近挖运或外购)进价,如以就地本土代替黄土时,其本土价格每 1000m3 增加人工工日45 个、装载机装运土方台班 5.50 个。
八、本定额凡使用石灰的子目,均不包括消解石灰的工作内容。编审预决算时,应先计算出石灰总用量,再套用消解石灰相应子目。
九、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