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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04)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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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12
总说明
一、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01年《北京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及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标准图集、通用图集等为依据编制的。
三、本定额共分十三册
第一册建筑工程
第二册装饰工程
第三册仿古建筑工程
第四册建筑室外工程
第五册电气工程
第六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第七册通风、空调工程
第八册市政道路、桥梁工程
第九册市政给水管道工程
第十册市政排水管道工程
第十一册市政燃气、热力管道工程
第十二园林工程
第十三地铁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设计概算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五、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作与民用建筑、市政、地铁、园林绿化的新建、扩建、复建仿古工程、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工程。不适用于修缮、临时性工  程和山区造林、公路及园林养护工程。
六、山地施工增加的费用应另行考虑。
七、本定额采取以主带次的编制原则进行编制,即以主要工程内容为主,综合相关工程内容。
八、为便于使用,本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采用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相同的编码原则。
九、定额内未注明单价的材料,概算基价中均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内的用量,按市场预算价列入工程设计概算。
十、本定额凡注明“XXX以内(下)”者,均包括“XXX”本身,注明“XXX以外(上)”者,则不包括“XXX”本身。
册说明
一、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一册《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基础工程、墙体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木结构工程、钢结构工程、屋面工程、防水工程、构筑物工程、脚手架工程、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高层建筑超高费、工程水电费共十二章。与建筑工程相配套的道路、围墙、沟道、化粪池和窨井等执行第四册建筑室外工程定额子目。
二、本定额的工效是按建筑物檐高25m以下为准编制的,超过25m的高层建筑物,另按规定计算高层建筑超高费。
三、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定额中包括制作、运输、安装、座浆、接头灌缝和支撑等。
四、建筑工程的一般成品保护费包括在定额的相应子目中,不得另行计算。
五、桩基础、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综合了工程水电费,其它工程的工程水电费执行第十二章工程水电费相应定额子目。
六、建筑工程中有部分仿古项目,可执行仿古建筑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七、定额中凡标明厚度的子目,设计要求不同时,执行每增减厚度的相应定额子目。
八、凡以砌体为主要工程量的构筑物,其部分现、预制混凝土体积并入砌体内,执行砌体为主的相应定额子目;凡以混凝土为主要工程量的构筑物,其部分砌体并入混凝土体积内,执行混凝土为主的相应定额子目。
九、本定额的混凝土是按普通混凝土编制的,若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
十、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应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或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十一、建筑物檐高以室外设计地坪标高作为计算起点:
(一)平屋面带挑檐者,算至挑檐板下皮标高;
(二)平屋面带女儿墙者,算至屋顶结构板上皮标高;
(三)坡屋面或其它曲面屋顶均算至墙的中心线与屋面板交点的高度;
(四)阶梯式建筑物按最高层的建筑物计算檐高;
(五)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等均不计算檐高。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单层建筑物无论其高度如何,均按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按高低跨相邻处结构外边线为界线。
(二)多层建筑物按分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计算。
(三)建筑物外墙为预制挂(壁)板的,按挂(壁)板外墙主墙面间的水平面积计算。
(四)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指挥部等及附属建筑物外墙有出入口的(沉降缝为界)建筑物,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人防通道端头出口部分为楼梯踏步时,按楼梯上口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五)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层高超过2.2m,设计包括安装门窗、地面抹灰装饰者,按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六)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者,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七)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自然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八)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九)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附属烟囱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十)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m的,按技术层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技术层层高虽不超过2.2m,但从中分隔出来作为办公室、仓库等,应按分隔出来的使用部分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有柱的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蓬、单排柱的独立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厨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五)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按其阳台净空面积(包括阳台栏板)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六)建筑物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两个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没有围护结构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八)室外楼梯(包括疏散梯)按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十九)各种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0.3m以内者,均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时,其面积并入低跨建筑面积内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范围:
(一)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蓬、墙面抹灰、镶贴块料、装饰面等。
(二)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宽度在0.6m以内的钢梯。
(三)住宅的首层平台(不包括挑平台)、层高在2.2m以内的设备层,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四)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五)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六)宽在0.3m以上的变形缝、沉降缝,有伸缩缝的靠墙烟囱、构筑物。
(七)地下人防干、支线,人防通道,人防通道端头为竖向爬梯设置的安全出入口。
(八)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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