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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全统建筑工程基础定额(99)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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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13
一.《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以下简称本基价表)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5)736号文“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通知精神及有关规定,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以本基价表编制期内的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费进行编制的。
二.本基价表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三.本基价表是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结算和制定招标工程标底的依据,也是编制设计工程概算和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基价表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水平。凡基价表中规定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允许调整者外,均不得调整。
五.本基价表是根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它资料。
六.本基价表用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人工单价分别为:人工土石方用工单价:15元/工日;机械操作用工单价:21.82元/工日;其它用工单价18元/工日。人工单价中包括工人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七.本基价表中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以及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八.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脚手架料、模板(包括组合钢模板、滑升钢模板、木模、支撑、夹具等)和中小型机械的25公里以内,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工地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计算。
九.本基价表是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内编制的(除已注明高度的项目),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其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应按“垂直运输及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项目计算。
十.本基价表中“建筑物檐口高度”是指:“脚手架”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建筑物檐口标高为准;“垂直运输及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以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起吊点地坪标高至建筑物檐口标高为准。
十一.本基价表已列出常用砼强度等级和砂浆配合比,如基价项目与设计不同时,可按“砼及砂浆配合比表”进行调整。
十二.本基价表中所采用的水泥标号是根据市场生产与供应情况和施工操作规程考虑的,施工中实际采用水泥标号不同时,不作调整。
十三.本基价表中砼的粗骨料是以碎石编制的,如实际采用卵(砾)石时,可按“砼及砂浆配合比表”换算。粗骨料的粒径规格,是按各种构件断面综合考虑的,实际采用的粒径规格不同时,不作调整。
十四.本基价表中砼和砂浆制作的砂是按特细砂编制的,已考虑了砂的膨胀率和现场需要过筛的人工费及筛砂的损耗在内。如因工程要求必需采用细(中)砂时,其配合比及材料耗用量应依据市建研院试验资料进行调整。
十五.本基价表砼项目注有“半”字者为半干硬性砼;注有“低”字者为低塑性砼;注有“塑”字者为塑性砼;注有“稀”字者为稀砼。
十六.使用预拌砼的现浇构件,不分构件类型和所处部位,不分构件使用砼的强度等级和塌落度,以及骨料的类别和粒径,一律按使用预拌砼的构件工程量,以砼及铪分部“预拌砼及振捣养护”项目作为基价,编制工程预(结)算,计取费用。
十七.预拌砼的实际价格(包括砼搅拌、搅拌输送车运输费,发生砼输送泵(或砼输送泵车时,也应包括在内)与预拌砼的基价价差,应列入单调材料价差。
十八.凡使用砼输送泵或砼输送泵车的工程,其工程垂直运输费乘以系数0.95。
十九.本基价表中构件的运输和吊装项目中,不包括道路的修整工料和机械;土石方和构件运输项目中,不包括过桥费、过路费和桥梁加固、道路拓宽的费用,发生时应另行计算。项目中已综合考虑了运输道路等级、重车上下坡等多种因素,不得因道路条件不同而修改项目。
二十.本基价表中不包括工具用具性的机械及其消耗的材料,如砼振捣器、切割机及锯片等。该项费用按规定已归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工具用具使用费”项目内。
二十一.各种铝合金门窗、钢门窗、彩板门窗、不锈钢门窗、塑料门窗和防盗门、防火门、冷藏库门、卷闸门、保温门、变电室门等,以及防静电地板、天棚吊顶的铝合金龙骨、轻钢龙骨、玻璃幕墙,均以本基价表所确定的基价为基础,土建单位收取5%的总包费和配合费用,列入工程预(结)算按实计算项目内。
二十二.楼地面和装饰工程中块料面层所列的“装饰石材”,包括:花岗石板材、大理石板材、汉白玉板材。
二十三.本基价表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基价项目内。
二十四.估价表中注有“×××以内”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代拟稿 )关于颁发《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的通知各有关委、局,各市、区、县建委,建设、施工、设计、银行、监理、审计、咨询单位:根据建设部建标[1995]736号文,“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组织编制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以下简称基价表),经审查批准颁发,现将执行“基价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开工的建筑、装饰工程一律执行“基价表”,原在我市执行的建筑工程和装饰工程有关定额及其配套文件停止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以前已开工的工程,其未完工作量,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执行该“基价表”。
二.“基价表”所采用的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机械台班费,是“基价表”编制期内的价格,作为建筑、装饰工程计取费用的基数,各区、县不得进行调整。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机械台班费的调整应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价表”中的缺项,应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查。
四.该“基价表”的管理和解释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抄报:建设部、市府办公厅抄送:市建委有关处室建筑面积
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一条 单层建筑物不论其设计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
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第二条 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三条 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有顶盖的相应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的内墙面加宽250mm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 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0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六条 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和有顶盖的天井,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 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 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 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储藏室其高超过2.20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有柱的雨蓬、车棚、货棚、站台和独立柱两面有墙的雨蓬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蓬、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其层高超过2.20m时,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挑廊、走廊和高度大于2.20m的橱窗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的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挑廊、走廊、檐廊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间的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走廊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室外楼梯,按其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一条 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蓬、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第二条 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和利用地势砌筑的室外梯道。
第三条 层高2.20m以内设备管道层、储藏室、屋面上部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第四条 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第五条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储油(水)池、储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第六条 单层建筑物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第七条 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三.其他
第一条 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本规则上述有关规定计算。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有未尽事宜,可参照上述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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