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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工程综合基价表(99)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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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13
总    说    明
一、《重庆市建筑工程综合基价表》(以上简称本表)是以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以下简称基价表)为基础,从简化概预算编制工作出发,在保持与“基价表”水平一致的原则下进行编制的。
二、本表包括:1、土石方工程;2、基础及桩基工程;3、脚手架工程;4、砌筑工程;5、砼及钢筋混凝土工程;6、金属结构工程;7、门窗、装饰工程;8、楼地面工程;9、屋面工程;10、装饰抹灰工程;11、定型构筑物及配件;12、厂(小)区道路工程;13、其它工程,共计13章。
三、本表是编制设计概算和招标工程标价的依据,也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和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四、本表是编制了建筑工程目前常用的工程项目,使用中如有缺项时,可采用“基价表”或“市政定额”中的基价同时使用,但本表中已有的综合项目,不能取舍选择使用两种‘基价表’的基价。
五、本表已根据市建委渝建[1999]177号‘基价表综合解释’中涉及本表的项目作了修改和补充。
六、凡“基价表”的总说明、分部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和项目的工作内容,除本表另有补充说明者外,均适用于本表。
七、本表仅列出需进行调价的主要材料,对少量的主要材料和次要材料,虽未列出,但已包括在基价内,其价差也不作调整。
八、本表中的各种预制砼构件(不包括就位预制构件)金属结构构件和木门窗均已计入10km的汽车运输费用,如实际运距不同或在现场加工制作时,除定型构配件中的预制件不作调整外,均应按“基价表”中相应项目进行调整。
九、与本表配套执行的1999年“工程费用标准”和“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现附表于下:
一、名词界定: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产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价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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